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钟*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州**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林**、钟*甲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林**、王**、钟*甲及辩护人曹**、祝忠火、林**、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在担任广州市**记中心副主任科员期间,与被告人林**、钟*甲共谋,利用王**负责房地产过户审核登记的职务便利,为广州市**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东漖联社)办理“鹤洞农机厂”产权过户的手续,并由被告人王**在上述产权交易契税收缴过程中,贿送了广州**地税局工作人员薛**等人(另案处理)人民币6万余元。三被告人因办理上述事项,先后两次收受了东漖联社贿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50万元,其中,被告人王**分得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林**分得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钟*甲分得人民币5万元。

另查明,2013年12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在侦查其他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林**、钟某甲有共同受贿的嫌疑,并于同日移送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三被告人在检察院调查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检察院于当天对三被告人涉嫌受贿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并于同日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另外,三被告人均在检察院退出了收受的贿赂款项。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常住人口资料、人员情况简*、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王**同志岗位职责情况的说明、关于薛**等同志任职的通知等书证材料,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房地产估价报告等房地产交易的过户登记手续,破案经过、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证人姚某乙、刘**、郭**、薛**、孙**、姚**、麦*、杨*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王**、林**、钟**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送的款物;被告人林**、钟*甲与被告人王**合谋,共同实施上述行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林**、钟*甲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林**、钟*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林**、钟*甲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帮助抓获被告人钟*甲,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甲的犯罪危害性和悔罪表现,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二、被告人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三、被告人钟*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四、三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执行)。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提出上诉称:1、原判认定罪名不当,其只是将王**介绍给东漖联社,没有参与具体办理事项,在本案中只起介绍人作用,应认定为介绍贿赂罪;2、其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并协助抓获钟*甲,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原判认定事实有误,本案产权过户合法有效。二手房过户不是王**的职责范围,王**只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提供帮助。2、原判认定三被告人合谋错误。3、林**是申**产公司的副总,督促产权过户是林**工作职责之一,林**初始目的是督促完成过户。4、林**只是联系、引见、把情况传递给王**,把王**的意见传达给郭**,所以林**只起到联系的、介绍的作用,应认定为介绍贿赂。

原审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提出,王**不应认定为主犯,其有自首情节,并有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其虽未上诉,但请求二审全案审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钟**及其辩护人表示钟**认罪服判。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共同受贿准确,建议维持原判。但提出本案王**不属利用职务便利,应认定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情形。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王**在担任广州市**记中心副主任科员期间,与林**、钟*甲共谋,利用王**作为广州市**记中心公务员的便利条件,为东漖联社办理“鹤洞农机厂”产权过户的手续,并由王**在上述产权交易契税收缴过程中,贿送了广州**地税局工作人员薛**等人人民币6万余元。三人因办理上述事项,先后两次收受了东漖联社贿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50万元,其中,王**分得人民币30万元,林**分得人民币15万元,钟*甲分得人民币5万元。

另查明,2013年12月27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在侦查其他案件的过程中,打电话传唤林劲刚接受调查。林劲刚到案后,交代了其和王**、钟*甲共同收受贿款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钟*甲。同月29日,公安机关到广州市白云路89号1409房抓获王**。王**、钟*甲归案后,均如实交代其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于2013年12月29日对三人涉嫌受贿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并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三人均在检察院退出了收受的贿赂款项。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及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资料、人员情况简*、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王**同志岗位职责情况的说明、关于薛**等同志任职的通知等书证材料,证实三人的身份情况,王**以及涉案的人员薛**、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及三人的职务情况和职责范围。

2、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契税纳税申报表、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价格自行申报表、房地产估价报告、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评估答复书、中华**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协议书、会议纪要、发票复印件、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收件收据、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等书证材料,证实东漖联社与广州市荔**厂房地产交易的过户登记手续及相关办理情况。

3、破案经过、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等书证材料,证实王**等三人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经退出了收受的上述款项。

4、证人姚某乙的证言:我们抓获王**等三人的情况,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基本是一致的,当时不是由我一个人负责,但是我都在现场,负责外围警戒,具体是由我的同事刘**负责指挥、组织抓捕三人的,正面接触三人的是刘**,当时有很多同事一起参与了抓捕。

5、证人刘**的证言:我负责传唤王**等三人到案,就其中抓获钟*甲的情况,当时我们去公司找林**,他不在,后我们就叫林**回公司,并通过林**打电话给钟*甲,把钟*甲叫了过来,我们叫林**不要跟钟*甲说什么原因,就是叫他协助我们把钟*甲约到指定的地点。

6、证人郭**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2008年5月份进入东漖经济联社做常务理事至今,主管农业水利与拆迁。2009年,东漖经济联社把鹤洞农机厂产权买了过来,但是产权一直挂在东**总公司(后改名为东**公司)。后东漖城中村进行改造,但在改造过程中必须产权清晰,就需要把农机厂产权转移到联社的名下,当时这项工作是由陈*广主管的拓展部直接负责的,拓展部在办理的过程中因为资料不完整等原因在向市房产交易登记所递交资料时被退回,陈*广就说走国土资源划拨的程序,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材料都遗失了,所以这一程序仍走不通。后来大概2012年3、4月份左右,因为跟保**司合作东漖城中村改造的关系,作为保**司的项目公司广州市**限公司的副总经理林*刚知道了鹤洞农机厂产权转让事项办不下去,就主动找到我跟我说,他曾经在“顺**司”工作时,曾经帮别的单位办理过类似的产权转让的事情,提出我把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的资料交给他,由他找熟人帮忙办理产权转让的事情,但要我单线联系办理人。我具体不清楚他口中所讲的“熟人”的情况,但我想肯定是与产权交易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办理不了这些事情。

后来,我就把鹤洞农机厂转让手续的资料复印了一份给林**,让他把资料先拿给办理人看(具体是谁我不清楚),后来他回复我说可以办理,但是需要80万元的办理经费,我回复他说我不能决定,必须向书记陈*广汇报后决定,后来,我在陈*广办公室汇报了这件事情,又在班子会议上讨论了这件事情,在会议上,陈*广讲可以,但不能高于50万元的价格。后来,我跟林**说我们联社只能给50万元,林**说可以,但办理人要求必须先交20万元的前期费用,等办理完之后再付清余下30万元,我们同意了。于是,先后分两期将人民币50万元送给了林**及其办理人。

2012年3、4月份,我通过联社借支审批程序先向联社出纳借人民币20万元,并约好林**来我办公室取钱。林**先来到东**大厦二楼我的办公室,我跟他说前期费用已经准备好了,他说办理人等一下就过来。没过几分钟,林**所说的办理人(男,年龄大概在40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中等身材)也过来了,我将20万元现金交给那位办理人,那位男子也没在我办公事逗留几分钟就携款出去了。在我和该办理人接触的过程中,出于对林**的信任,我没有问任何有关该办理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2012年5、6月份左右,鹤洞农机厂产权转让手续办下来了,林**将已办好的证拿到我的办公室,我即时叫同事李**上网查询此证的真假,查过之后是真的,我就答应林**我们马上筹备第二期费用30万元,等筹备好了再通知他过来取款。后来,我在班子会议上讲已办好产权转让手续,也上网核实过所办证是真的,要按约定支付第二期30万元,班子会议同意借支。过了几天,我通知林**叫办理人过来取钱,后林**同样与那个办理人一先一后来到我办公司取钱。

我们相信林**及其办理人能够办理好这件事情,所以我没有具体过问办理的流程。在办理的过程中,林**曾问我是否因为税费过高的问题办不了过户,我回答他说,有这些问题,你就去想办法解决。为解决“税费过高”的问题,林**及其办理人跟我说需要对鹤洞农机厂重新评估,将价值低估,就可以降低税费。后来林**及办理人找了一家评估公司,到鹤洞农机厂实地进行了评估,我安排麦*或者梁**配合重新评估工作。我不清楚经过重新评估后缴纳了多少税费,但后来听陈*广在常务理事会上讲节省了很多税费,具体节省多少税费我也不清楚。

在办理这个事情之前,林**找我说过,办理该事是通过私人关系办理的,是不能开具发票的,而且也不让我们了解具体是谁帮我们办事的。我们有通过正常程序办理该事情,但都办不下来,所以才通过林**所说的私人关系去办理该事的。这50万元就是送给林**及其办理人的好处费,其它办证过程中的正常费用都是需要另行支付的。主要是我们通过正当的程序去办理鹤洞农机厂产权转让手续办理不了,所以才送给林**及其办理人人民币50万元,希望林**及其办理人能通过所谓的“私人关系”帮忙办理好这件事,促进城中村改造的顺利进行。

经其辨认,指认钟某甲是收受办证费的人。

7、证人薛*丙证言:2012年末至2013年初,我在担任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科长时,在办理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社“鹤洞农机厂”产权交易契税的过程中,为东漖经济联社办理“价格异议申请”,降低缴纳税款,并收受了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王朝东贿送我的人民币6万元。

大概在2012年底至2013年初,有一次,王**来到我办公室找我,跟我讲他有一个亲戚在广州市荔湾区有一个房产要办理过户,并拿了“鹤洞农机厂”的一些资料给我看,并跟我说计税价格太高,想办理价格异议申请,问我怎么办,我就告诉他可以对“鹤洞农机厂”重新评估,以重新评估价作为缴税基数,或者提供有权部门的证明文件,证明交易价格是真实的,以交易价格作为缴税基数。后来,王**找人做了“鹤洞农机厂”重新评估,并告知我他们的价格异议申请已经递交了,希望我能帮忙尽快批下来,并说到时会感谢我,我就跟王**说具体业务由下面的人去办理,我会帮他留意一下,但是好处费就不要了。后来,我就找到该案的承办人孙*乙,跟他讲了一下,说这个事情让他跟一下,比较急,叫他抓紧办理。后来,大概过了两个月左右,“鹤洞农机厂”的价格异议申请就审核通过了。

8、证人孙**的证言:2013年1月初,我当时在市稽查六局业务三科驻交易登记中心工作,主要负责误征、多征税款的退税、契税不征、免征等初审工作,当时科长是薛**,他负责全面工作及终审工作。1月中旬,我通过前台收到一宗关于“鹤洞农机厂”交易契税审核的案件,收到案子之后薛**找了我两三次,说这案子是上面领导交办的,让我快点审核。我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该案件有评估方法不符合要求、申报的成交价格偏低及交易双方的收付款凭证不全等问题,我要求前来办案的经办人尽快补齐资料。后来对方补齐资料了,我审核后没有业务问题了,就提交给薛**科长审核,是否同意该案的申报价或者评估价格。

在此过程中,市房管局交易中心的王科长(我不清楚他全名,只知道他叫王**乙曾经找过我一、二次,打听该案的办理进展,我都答复说在补充资料。在2013年的春节前几天,王*东来到我办公室。他见人多,从身上拿出一个普通信封放在我桌面,向我点点头。我也没说什么,他就走了。下班后,我见办公室无其他人了,就打开信封,发现有人民币3千元,面额都是百元的现金。我收下的这些钱都被我用于春节个人消费了。

在该案中,我曾要求对方补办了二次资料,王*东以为该案顺利在我审核的环节通过,是我没有卡对方。另外我与王*东不熟,他向我打听该案,他肯定与该案有关系。

9、证人姚**的证言:大约2012年7月份有一天林*刚交代我说东漖联社办理鹤洞农机厂产权转移的事,需要我开车帮忙送该社的梁**和麦*到珠江新城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所办理。之后我驾驶车接他们去珠江新城,之前我打电话联系了一个在交易登记所的熟人王**,叫他帮忙拿号。到交易所后我就叫梁**和麦*上去找王**拿号,我在外面等。我和梁**、麦*大概去了交易中心3次,都是林*刚指示我开车送他们去。

大约在2012年底,林劲刚叫我送一份材料给钟*甲,并把钟*甲的电话号码给我,于是我就联系钟*甲,他约我在越秀区豪贤路把材料给他。

经其辨认,指认钟某甲就是交接资料的人。

10、证人麦*的证言:2012年12月27日,我和拓展部的梁**在郭**的授意下,各代表东漖联社和鹤洞农机厂的委托代理人上签订了一份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下载打印出来的房屋买卖合同。鹤洞农机厂已由联社买下,但无办理转名手续。鹤洞农机厂的印章由李*强保管。我和梁**在协议上签名盖章后带着这份合同到珠江新城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历时一个月左右,每次都是我和梁**去办的,房产证是我去取回的。办的过程中叫过姚**帮忙开车,姚**介绍我认识交易中心的王**(男,40多岁,联系电话1393216)。找王**都是因为交易中心人太多去找他的,找过他一、二次。

11、证人杨*的证言:今年早些时候的某天下午,我表弟林*刚打电话叫我去他公司楼下,拿给我一个旅行袋,帮他送去白云路4号车总站交给东*丙,并把东*丙的电话给我。随后我就开我的黄色飞度去到4号车总站,直接打电话给东*丙。后有一戴帽子的男子到我车旁,他说是东*丙,我就将旅行袋交给他。

12、王**的供述:我负责广州市老八区一手房屋预售、抵押、合并、涂销的登记工作。主要是负责审核房屋合同的工作,包括房屋预告、房屋抵押登记等初审工作。

在2012年,我在担任广州市**记中心预告登记部副主任科员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伙同林**、钟*甲收受东漖经济联社贿赂款人民币50万元,其中我分得人民币30万元,林**分得人民币15万元,钟*甲分得人民币5万元。

2012年11月左右,我在协助东某丁办理机械厂过户,发现在办理纳税环节时机械厂过户纳税价格差别很大,我便要求机械厂做了新的价格评估。交易评估要通过税局审核,我便送钱给两个税局的领导疏通关系。我去税局领导办公室找他们帮忙,他们办公室在广州市**记中心三楼,叫广**管局地税越秀受理点。我跟税局领导说我有一个亲戚村里有一块地想过户,厂想卖回给村交易,希望税局领导能通过审批帮我,降低税收,我暗示税局领导在事成之后会给他们好处费。其中有个是税局姓薛的科长,我在怡乐路的路口给了他好处费6万元人民币,拿信封装着的,是东漖经济联社顺利办理过户登记,拿了证之后拿钱给他的。另一个是税局姓周的副科长,我给了他好处费8千元人民币。在他办公室当面给他,用信封装着,放在他的桌子上。林劲刚知道我会把钱送给税局领导疏通关系,但是林劲刚不知道我把钱给了哪些领导。我跟税局的那两个领导在同一栋楼上班,经常能见面,大家都认识,但是私下很少来往。

我是为了更好完成某漖经济联社给我的工作,所以主动给税局领导送钱。因为如果没有税局领导的帮忙,我也无法顺利完成某漖经济联社的产权过户。两个税局的领导他们没有主动向我索取好处费,是我自己主动送钱给他们的。我一开始没提及他们,是不想拉他们下水,连累了更多的家庭。

2012年,林*刚打电话给我说东漖村正在进行城中村改造,东漖经济联社希望将原属东漖镇的鹤洞农机厂转移登记到东漖经济联社的名下。但由于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无法进行改造。林*刚问我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帮东漖经济联社办理鹤洞农机厂的过户手续,东漖经济联社答应给好处费。我当时就跟林*刚说要先看了资料后才能确定。后来我看了资料后,觉得可以帮东漖经济联社办理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叫林*刚跟东漖经济联社讲,可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通过利用交易进行转移登记,通过价格异议申请,重新做评估,降低价格,就可以办理了登记。具体的好处费由林*刚和东漖经济联社去谈的。当时我和林*刚都认为双方不方便出面去跟东漖经济联社拿钱,所以当时我就提出由我们双方认识的钟*甲出面去问东漖经济联社拿好处费。

50万人民币是东漖村给我们的好处费,是因为我为他们办理鹤洞农机厂的产权变更,使得税收降低,因此他们愿意给钱我们。林**之前是在广州**地产工作,1999年林**在办理房地产业务时和我认识的。钟*甲之前是在房屋中介公司上班,叫嘉怡房地产,是1999年通过我朋友介绍认识的。钟*甲有炒股炒楼,有做财务公司,我也有和他一起做过财务公司,但后来也没有做了。我和他们关系密切,平时都有来往。

因为东**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没办法进行改造,林劲刚就问我是否能办理,他说办理事成之后,东**会给我相关报酬。

当时是林**的员工姚*丙带东**联社的人来咨询,我看过他们的资料,认为可以以交易的方式为他们办理过户。我带他们去递交资料,那里交易登记入案的手续。后来林**跟我讲,东漖经济社联的人说交不了税,我去了解情况,是由于鹤洞农机厂的价值评估报告是在2009年办理的,现在已经过期,于是我打电话给钟*甲,让钟*甲去办理,找了一间有资格的评估公司,为鹤洞农机厂出了一份关于鹤洞农机厂的价值评估报告,后来我带他们到广州市**记中心税局交评估报告,后东某丁也缴了有关的税额,到2013年1月份,东**联社顺利办好了鹤洞农机厂的过户手续。

第一次在东漖经济联社递交登记交易资料后才收的钱。大概是2012年10份左右,我和林**、钟*甲约好,由钟*甲负责联系,也是钟*甲负责去东漖经济联社拿钱。第一次钟*甲去东漖经济联社拿了20万的好处费,分给我人民币10万,分给林**人民币10万元。当时钟*甲是在他保时捷卡宴车上拿了人民币10万给我,是用塑料袋装的。我当时就收下了,也知道这10万元人民币就是我帮东漖经济联社办理鹤洞农机厂地块登记手续的好处费。

第二次是在东漖经济联社办理鹤洞农机厂顺利办理过户之后才收钱。当时林*刚电话跟我说,东漖经济联社已经给了我们30万的好处费。他自己分了5万元人民币,钟*甲分了5万元人民币,剩下的20万人民币林*刚让一个男子开车送来我家楼下给我,当时那名男子我并不认识,只是林*刚之前电话跟我联系,并告诉我他的车牌号码,我拿了人民币20万就回去了。

我们先知道东**答应事成后给我们三人50万人民币,我们就事先商量好,在顺利帮东**办理好产权过户之后,我拿30万人民币,林*刚拿15万人民币,钟*甲拿5万人民币。

我收到东漖经济联社送给我的30万人民币,我拿了10万元人民币送给税局的两个领导疏通关系,自己拿了5万元人民币去还银行按揭供楼,剩下我还存放在银行账户里。

经其辨认,指认薛某丙就是其行贿的税局的人。

13、林**的供述:2012年初至2013年期间,我在担任申**产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在协助办理东漖经济联社有关“鹤洞农机厂”融资地块产权过户的过程中,利用王**在广州市房屋交易登记所的职务便利,伙同钟**、王**三人共同收受了东漖联社常务理事副董事长郭**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50万元,其中我个人分得人民币15万元。

2012年,在我们申恩**限公司配合保**司办理东**社融资地块批准书前期工作时,在广**管局测绘勘界套图过程中,我发现融资地块存在第三方权属单位“鹤洞农机厂”,必须办理“鹤洞农机厂”地块产权过户至东**社后方能办理。之后,我就向某漖村**社常务理事郭**反映这个情况,要求他要将该地块过户至东**社,才可以办理融资地块建设用地批准书。郭**就跟我说“鹤洞农机厂”地块产权已经被东漖经济**社购买回来了,该物业的地块已经是属于东**社了,不存在产权纠纷,并从东**社档案室复印了相关的购买协议资料给我,资料显示东**社已经向某漖街道购买了“鹤洞农机厂”的物业,“鹤洞农机厂”的营业执照也在东**社,只是由于当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我就要郭**尽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否则我们就没办法办理融资地块建设用地批准书。东**社将关于“鹤洞农机厂”物业购买协议等资料拿去给市房管局测绘院,我们也提出把这份购买协议当做补充资料,看能否继续办理该地块的勘界套图。市房管局测绘院明确答复我们这还是不能够办理,必须要权属清晰,将融资地块产权过户到东**社名下才能继续办理。我就要求东**社抓紧时间去办理产权过户,否则会耽误办理勘界套图进度。郭**答应尽快办理,但经多次敦促仍未办理成功。后来,由于该地块的产权过户手续一直没有办理下来,我又继续催促郭**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郭**就跟我讲他们**社也没有办法办理该地块的产权过户手续,就向我提出能否找熟人可以帮忙办理这个过户手续,他们**社愿意出相关的公关费用,如果该地块办理不了过户手续的话,会影响到整个东某丁的改造工作。我就跟郭**说只能帮他问问,看能不能找到熟人办理。

郭**的意思就是让我找找门路,看能不能花点钱通过其他非正常途径办理“鹤洞农机厂”融资地块产权过户的手续。由于工作原因经常来往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所以我就找到了认识多年的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工作的王**帮忙。在跟郭**讲完之后,我就打电话给王**,把“鹤洞农机厂”地块的存在的问题情况跟王**说了,看他有没有办法可以帮忙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王**就说先拿资料来让他看看再说。我根据王**的说法就向某漖联社郭**要了相关的资料准备送去给王**看,王**就让我把资料交给钟*甲就可以了并跟我讲过几天再答复我。钟*甲也是我在跑广州市国土局的时候认识的,主要是通过王**的关系才认识钟*甲的,和钟*甲也认识了五六年了。王**看了我送过去的资料后,他就打电话跟我讲关于东**社融资地块“鹤洞农机厂”地块过户手续通过他是有办法办理的,他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的干部,在这方面也认识很多人,有能力能将这个事情办理好,具体情况大家约个地方见面再详谈。于是我就到了他单位去找他,在他单位附近见到了王**和钟*甲,我们就找了个地方详细地谈了东**社融资地块产权过户手续办理的一些情况。王**跟我讲,他有能力将过户办理好,但需要费用约80万左右(有可能讲的是90万元,具体我不记得了),同时跟我讲所收的这个费用是开不了发票的,需要现金支付。王**也提出他和我由于身份关系,不太方便出面,就让钟*甲去帮忙跑跑腿去办理这个事,然后给钟*甲一些费用,这件事我、钟*甲同他三个人一起办理,大家兄弟有钱一起赚,我也可以分得一部分钱,对此,我和钟*甲都没有意见。当时,王**就提议让我就负责引荐钟*甲给东**社,由钟*甲出面与东**社讲价、收款以及后期的跟进工作,之后在广州**易中心具体办理该地块所需的过户手续由王**自己去办理,所收取的费用我们三个人都有份。据王**自己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缴付一定税费,在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时,需要按照地块产权交易价值缴付税费。如果根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规定的房产交易市场指导价格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缴付比较高的税费。为了降低所缴税费额,王**就让钟*甲找一家评估公司对鹤洞农机厂地块重新进行评估,制作评估报告,评估出一个比较合理又较低的交易价格,在以评估报告的交易价格重新制定交易合同。这样,在办理手续时,按照评估价格作为参照标准所缴付税费就大大的降低了。

我们在那次见面一起商量好后,钟*甲按照王**的要求找了一家房地产评估公司(具体名称记不清了)负责对鹤洞农机厂地块重新做评估。我记得好像实地勘察、现场评估也是钟*甲联系东漖经济联社带评估公司的人去做的。据我所知,后来评估报告出来以后,也是由钟*甲带着东漖经济联社的人去取报告,评估费用也是由东漖经济联社缴付的。我记得后来,通过钟*甲联系东漖经济联社按照王**的要求比较评估价格,重新制作了交易合同,这样合同交易价格就和评估价格相差不大了。所有的税费都是东漖经济联社缴付的,我们收取的50万元好处费并不包括所要缴付的税费。通过价格评估,最终在办理变更手续时相较于正常的标准实际少缴付了多少税费,我记得不清楚了,具体的以查实的为准。

跟王**和钟*甲一起商量好以后,我就把能办理好产权过户的情况转告给了郭**,并在2013年7-8月份左右,按照事先商量好的安排,我跟钟*甲一起到了郭**的办公室双方面谈。按照原先我和王**、钟*甲共同约定好的分工,由钟*甲向郭**表态。钟*甲说他在广州市房管局有关系,他们能够办理好,但需要80-90万的费用,且不能开具发票,必须要现金支付。郭**表示要将这个情况向**社领导汇报后,才能答复我们,双方就寒暄了几句就离开了。王**跟我说我们收取的钱也不是正当的,不能以正当途径开取发票,即使找人以其他名义开发票需要入账并缴纳税费,比较麻烦,所以就跟我说让东漖**社直接给现金。王**所要求的这笔费用不包括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要的正常费用,办理“鹤洞农机厂”地块产权过户手续仍需要按正常办理手续支付相应的办理费用。

过了两三个星期,郭**就跟我讲东**社同意最多只能给50万元的费用去办理“鹤洞农机厂”地块的产权过户,我就把郭**上述答复转述给王**,并问王**这个价钱能不能办理。王**说可以,并说收取的这50万的费用,其中的15万元是给我的,还说要分两次收钱,先收第一期费用20万元,第二期就等办理完地块的过户手续之后再给30万元,并跟我将这个事情的办理让钟*甲出面去办理和收钱比较合适,他和我去办理和收钱都不是太方便。后来我就把这个情况告诉了郭**,郭**也同意。该地块产权过户办理都是由钟*甲去跟进办理的,由于该地块的手续复杂,需要进行评估报告,相关的评估工作也是由钟*甲跟东**社联系跟进负责的,整个过户手续的办理其实都是由钟*甲负责办理的,我就没有在跟进了,具体的操作过程我就不清楚了。

2012年的10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我记得不是太清楚了),我和钟*甲一起去到广州市**鹏大楼二楼郭**的办公室,郭**将现金20万元人民币交给钟*甲,当时给的是现金,都是一扎一扎的,每扎是人民币1万元(面额为一百元,共一百张),共二十扎,是由郭**当着我和钟*甲的面数的,数完后交给钟*甲,钟*甲用报纸包好钱,并在郭**办公室拿了一个袋子装着,同时郭**还提出要写一个收据作为证明,钟*甲就写了一份关于收取现金20万元人民币的收据给了郭**,钟*甲表示在余款30万元人民币收齐后,必须将该收据当面撕毁,郭**也同意。钟*甲收了钱之后,我就跟王**讲已经收到东**社郭**所给的第一期费用现金人民币20万元,然后王**就跟我说留10万元给他就可以了,剩下的10万元就给我,我对这此也没有什么意见。之后钟*甲开着他的车(保时捷,车牌号不记得)送我到芳村花园中门停车时,他在车上将从郭**那里拿来的现金20万元中,分了现金人民币10万元(共十扎,每扎1万元)给我,我拿了10万元人民币之后就下车离开了。至于钟*甲有没有把钱交给王**以及钟*甲与王**是如何分配的,我就不清楚了。

大概在2013年1月份左右,王**就打电话告诉我说“鹤洞农机厂”地块的产权过户已经办理好了,已经过户到东**社的名下,并让我跟东**社说要准备当时约定的第二期费用30万元人民币。过几天之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所就通知联社经办人“鹤洞农机厂”地块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好了,可以过来领房产证。我就跟郭**讲,过几天就可以领取房产证,让他准备好费用30万元,同样是现金。在东**社领取了房产证之后,郭**就跟我讲钱已经准备好了,叫我可以过去拿钱。大概在2013年1月底,大概是在办好房产证以后的几天时间里,我就和钟*甲再次去到郭**的办公室,同样是由郭**将现金30万元人民币交给钟*甲,同样给的是现金,都是一扎一扎的,每扎是人民币1万元(面额为一百元,共一百张),共三十扎,是由郭**当着我和钟*甲的面数的,数完后交给钟*甲,钟*甲将郭**给的30万元装在了一个旅行袋里面,郭**就将当时收取第一期费用20万元所写的收据拿了出来,并当着我和钟*甲的面撕毁。之后在钟*甲的车里,我打电话给王**告诉他已经收到了东**社郭**给的第二期费用现金人民币30万元,他就跟我说将其中的5万元给钟*甲,5万元再给我,由于钟*甲有事要外出,不方便带这么多现金在身上,剩余的20万元人民币就先放在我这里,晚点让我给他送过去。于是钟*甲就从装钱的旅行袋中拿走其中的人民币5万元,我也从中拿走了人民币5万元,剩余的20万元连同整个旅行袋在当天晚上我就找我表哥,告诉他王**的电话号码后,让他去白某王**的家附近,联系王**并将这整个旅行袋装有人民币20万元送给了王**。我表哥在见到王**后和我电话联系,确认对方是王**之后,就将装有现金20万元人民币旅行袋交给了王**。根据我跟王**之前达成的协议,我分得其中的人民币15万元。钟*甲分得其中人民币5万元,王**分得人民币30万元。

经其辨认,指认了王**和钟**。

14、钟**的供述:2012年至2013年,在办理鹤洞农机厂”地块的产权变更的过程中,我和广州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王**、广州市**限公司副总经理林*刚共同收受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社贿赂五十万元人民币,其中,我个人分得人民币五万元。王**现在大概40多岁,是广州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大概是2000年时候,我在办理房地产项目监控业务的过程中认识了王**的,之后我们就慢慢熟悉了,成为了朋友。林*刚是广州市**限公司的副总经理,我和他是在2006年在荔湾区工人体育场踢球认识的,球赛是朋友组织的,我去参加,刚好林*刚也有参加。从此我们有了来往,慢慢熟悉,成为了朋友。

2012年底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记得),王**约我和林*刚见面,当时王**、林*刚和我三人都在场,具体见面地点不记得了。我们三个人见面后,林*刚讲起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社在进行城中村改造,原属东漖镇的“鹤洞农机厂”地块由东漖经济联社购买后,产权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没有办法进行改造。东漖经济联社的领导找到林*刚说,愿意出一笔钱让他帮忙办理该地块产权的变更手续。林*刚问广州市国土房产局工作的王**能不能帮忙办妥。王**说他有途径能办,但是因为他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的工作人员不方便出面,于是让我出面代表他洽谈这件事情并收钱,并承诺事后给我一些好处费,有钱大家一起赚,具体数额没讲,林*刚表示没有意见,我当时觉得是朋友的事情,于是没考虑什么就答应下来了。

因为东**联社之前多次通过正规途径办理“鹤洞农机厂”地块产权变更手续都办理不下来,刚好王**作为国土房产局的工作人员有办法尽快地把地块变更手续办下来。关于办理东**联社有关“鹤洞农机厂”融资地块产权过户的情况,我和林**、王**就约好地方见面详谈,王**就提出我们三个人分工合作将这件事情办好,有钱大家一起赚,但是由于王**身为广州**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办理该地块产权过户是需要在广州**易中心进行的,不方便出面去谈这件事并索要费用,在办证过程中所需与房屋交易中心经办人的“协调”工作由王**自己去打点;而就让林**引荐我给东**联社,并让我出面与东**联社讲价、收款、“鹤洞农机厂”重新评估以及后期的跟进工作,之后在广州**易中心具体办理该地块所需的过户手续由王**自己跟进、办理,向某漖经济联社收取的贿赂就由我们三个人分。

我同意与王**、林*刚一起办理“鹤洞农机厂”产权过户手续不久,林*刚就联系好东漖经济联社的副社长郭**,并把我带到郭**的办公室,我记得当时办公室里就只有林*刚、我、郭**三个人。我当时向郭**表示说因为我在国土房产局有认识的领导,可以帮忙尽快解决“鹤洞农机厂”的产权过户问题,但需要收取八十万元至九十万元好处费,郭**说需要请示领导。一段时间后,郭**约我和林*刚见面表示通过东漖经济联社集体讨论认为八十万元价钱太高,希望降低价钱以五十万元成交,分两期,第一期是现金二十万元,办好手续后再给余下的三十万元。于是我便打电话和王**商量,王**表示五十万元可以接受,我就答复郭**商定好处费为五十万元。

我找了一家房地产评估公司帮东某丁重新评估地块,但该家房地产评估公司的名字我不记得了。当时房地产指导价是每平方1.6万元,经过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后价格降为每平方1万左右。这份房地产评估都是走正常程序的。其他人去找评估公司,评估出来的价格也和这份评估报告的评估价格差不多,这份评估报告的费用跟上述50万元好处费没有关系,评估报告的费用是另外支付的,当时我办理好房产评估后就打电话给林**的司机波仔,然后波仔载着东漖村的财务一起去位于东风中路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取评估报告并支付费用,当时评估费用缴纳了1万多元。在办理过户的过程中需要交税,经过重新评估,评估价低于市场基准价,就可以降低税费。

我们是分先后两次向某漖经济联社收受贿赂的。第一笔为预付款人民币20万元,第二笔是事情办成之后收取的,金额是人民币30万元。大概在2012年底的一天,林*刚打电话给我说可以去取第一笔二十万元的预付款。因为之前,东漖经济联社答应事成之后给我们五十万元好处费,分两期,第一期是现金二十万元,办好手续后再给余下的三十万元。我跟林*刚一起去到东漖经济联社东某戊大厦二楼的郭**副社长的办公室,在郭**办公室内,我从郭**那里收取了现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百元一张,十万元一捆,共两捆,用报纸包扎好,然后在郭**的办公室里找一包茶叶袋装好)。我就开了一条收据给郭副社长,因为这笔钱是预付款,事情还没办好。收据是在带有红杠的便签纸上写的,具体内容不记得了。当时在场的只有我们三个人。我们两人收取现金出来后,我开车载林*刚前往芳村花园,林*刚在路边下车时,我将其中的十万元交给林*刚,另外的十万元现金我回到市区(具体位置不记得)找到王**后在车内当面交给王**,然后王**拿了钱后就离开了。

大约过两个月,即大概在2013年初,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的工作人员通知东漖经济联社,说鹤洞农机厂地块的产权变更手续已经办好,叫经济联社派人去领取房产证,东漖经济联社领取办理的房产证后,林**又打电话叫我跟他去东漖经济联社找到郭**收取余下的现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一百元一张,十万元一捆,共三捆,用报纸包着,用袋子装好,袋子是从我车上拿的)。当时在场就我们三个人。拿完钱后,因为我有事外出,就打电话给王**,王**说给我留五万元。于是我拿了五万元好处费后把余下的二十五万元给了林**让他交给王**,至于这二十五万元林**是如何交给王**的以及王**与林**是如何分配的,我就不清楚了。第一次给二十万元时我们给了郭**一张自制收据,在收第二笔钱时,因为地块产权转移已经办理下来,所以我就没有给收据。

王**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跟广州市**交易中心的窗口办证工作人员关系很好,我觉得他应该是通过他们国土房管局同事的关系办下来的。

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王**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评析如下:王**是广州市**记中心副主任科员,2011年12月至被抓前在预告登记部一审岗工作。该岗位工作职责为:严格执行限时办结案制度,按时保质完成当月的一级审核案件任务;积极、及时完成督办案件等。对涉案“鹤洞农机厂”产权过户手续不负有主管、负责、承办职权。故原审认定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王**作为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公务员,伙同林**、钟*甲为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贿赂广州**地税局工作人员薛**等人,要求对方帮忙尽快通过“鹤洞农机厂”价格异议申请及交易契税审核。其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收受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财物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构成受贿罪。林**的辩护人提出二手房过户不是王**的职责范围,及检察院提出王**的行为应认定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共同受贿的问题,评析如下:王**、林**合谋通过王**作为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公务员的便利条件,为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收受贿款50万元,钟*甲明知两人的受贿故意,负责出面与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谈、收钱等,可见三被告人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三被告人具有共同受贿故意,并实施相应行为,各自分得贿款,故对林**、钟*甲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林**及其辩护人提出三人没有合谋受贿,原判定性不当,应*介绍贿赂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判量刑问题,评析如下:王**、林**、钟*甲三人属共同犯罪,应对共同犯罪数额承担责任,林**、钟*甲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个人分得数额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王**、钟*甲没有投案情节,原判对上述两人认定自首不当,并据此对两人减轻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但因原公诉机关没有抗诉,故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维持上述两人量刑。林**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原判对林**量刑适当,应予维持。王**的辩护人及林**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上诉人林**、原审被告人钟**与王**勾结,共同实施上述行为,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林**、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林**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钟**,是立功,可从轻、减轻处罚。王**、林**、钟**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王**、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林**量刑适当,惟认定王**、钟**自首不当,并据此对两人减轻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维持原判。另原审计算林**的刑期起止日期有误,林**、钟**于2013年12月27日归案,林**的刑期起止日期应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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