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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4)肇中法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5万元。(二)随案移送的华润万家预付卡10张及提货凭证5张、广之旅自游通卡10张、天河城百货购物卡7张,予以没收,存档备查。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钟**不服,以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民法院(2014)肇中法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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