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辛犯受贿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辛及其辩护人唐**、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在担任南方**江医院院长、南**大学副校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珠江医院全面工作和南**大学分管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8.19万元、加拿大币1万元、美元0.9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99.04651万元的房产一套。具体分述如下:

一、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陈**在担任珠**院院长期间,利用主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深圳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另案处理)承接珠**院净化系列工程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陈*甲贿送的人民币共计88.19万元、加拿大币1万元。

二、2007年中至2013年,被告人陈**在担任珠**院院长、南**大学副校长期间,利用主管珠**院全面工作和担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便利,为广州市先骏医疗**公司中标医院医疗设备和耗材采购提供帮助,先后13次收受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余*(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共计53万元、美元0.9万元、价值人民币99.04651万元房产一套。

三、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陈**在担任珠**院院长、南**大学副校长期间,利用主管全面工作和担任医院药事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便利,为广东**限公司代理的药物能够在珠**院使用提供帮助,先后9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魏*(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

四、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陈**在担任珠**院院长期间,利用主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收受本院设备器材科主任卢**(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

五、2007年,被告人陈**在担任珠**院院长期间,利用主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挂靠华侨建设工程公司承接珠**院新医疗区建设工程的承建商陈**(另案处理)在延长工期、工程验收、结算初审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陈*乙贿送的以“李*乙”名义开户的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广**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陈*辛的户籍材料、干部履历表、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及扣留、冻结财务收据、证人陈*甲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陈*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其在“双规”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口供前后一致,认罪态度较好,依法构成自首,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认定陈**收受陈*乙300万元的证据不足,陈*乙未归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陈*乙系珠**院新医疗区建设项目的承建商以及陈**所收到的300万元系陈*乙所送。陈**有自首情节,陈**在纪委“双规”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向检察机关自动投案,在立案之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陈**的供述稳定,认罪态度良好,并有积极退赃表现,且未有索贿情节。综上,请求对陈**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在担任南方**江医院院长、南**大学副校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珠江医院全面工作和南**大学分管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8.19万元、加拿大币1万元、美元0.6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99.04651万元的房产一套。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先后共退缴赃款人民币262.8901万元;另有赃款人民币302.7023万元已被冻结。具体分述如下:

一、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陈**利用其担任珠**院院长主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深圳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另案处理)承接珠**院净化系列工程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陈*甲贿送的人民币共计88.19万元、加拿大币1万元(折合人民币63314.1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陈**的证言,证实:艺能深**司承接过南方**江医院(以下简称“珠**院”)的层流病房工程、无菌空调工程、ICU建设工程、手术室建设工程。2006年,艺能深**司已经承接了珠**院的工程,为了能得到时任院长陈**在工程施工协调配合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面的支持和关照,其先后五次送予陈**好处费共计现金人民币23万元、1万加拿大元和为陈**出资人民币52.8万余元购买了一辆银灰色进口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并为其支付装修房子的装修费用大约人民币12.3万元:(1)2006年其公司中标了珠**院净化工程后,其在陈**的家中送给陈**现金人民币20万元,钱是装在黑色的塑胶袋里的,面额都是100元的。(2)2007年下半年,其听说陈**有买车打算,就在广州市黄埔大道附近的广州**售公司以陈**儿子陈*庚的名义购买了一部银灰色的丰田原装进口汉兰达越野车,分多次支付了购车款项,包括购车订金现金人民币5万元,两次支付购车款合计人民币41.9万元,车辆保险和上牌等费用合计人民币5.9万余元。该车由陈**使用。(3)2008年下半年,其得知陈**在广州白云区南湖花园新买了一套房子,就帮他联系了星**司帮他装修房子,全部的手续和装修的费用都是其办理的,装修房子大概花费人民币12.3万元。(4)2009年8月、9月的一天,陈**、夏*、卢*乙经由深圳到香港坐飞机去加拿大出国考察,陈**打电话让其跟大家一起吃饭,其考虑之前在珠**院承接了不少工程项目,需要与他们搞好关系,就私下里在蛇口附近兑换了一些加拿大元,准备分别送予他们。吃过晚饭后,其来到陈**房间内,送给陈**加拿大币现金1万元。(5)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陈**的妻子生病住院,其为陈**的妻子送去一个果篮和一个信封,信封里面装着现金人民币3万元。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被告人陈**和证人陈*甲均予签认,证实:2006年南方**江医院与成都港**限公司签订珠**院新医疗区ICU净化工程施工合同,后港**司分包给深圳市**有限公司,2007年6月15日珠**院与成都港**限公司签订珠**院新医疗区ICU净化工程变更项目增加工程款支付协议书。2006年南方**江医院与深圳市**有限公司签订珠**院新医疗区层流病房净化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6月15日珠**院与深圳市**有限公司签订珠**院新医疗区层流病房净化工程变更项目增加工程款支付协议书,2007年11月23日珠**院与深圳市**有限公司签订珠**院新医疗区层流病房净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006年南方**江医院与深圳市**业有限公司签订珠**院手术室净化工程施工合同,后美欧公司分包给深圳市**有限公司,2007年6月15日珠**院与深圳市**业有限公司签订珠**院新医疗区手术室净化工程变更项目增加工程款支付协议书。2009年12月20日珠**院与深圳市**有限公司签订珠**院新医疗区净化空调主机系统安装工程补充协议。

3.购车资料,被告人陈*辛予以签认,证实:被告人陈*辛于2007年8月9日以其儿子陈*庚的名义与广州长**限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合同(编号为XS-07080905),以人民币52.3021万元购买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2007年8月9日支付5万元定金,2008年1月3日支付47.8901万元。

4.广东星**有限公司提供的装修合同、收款收据,被告人陈**及证人陈*甲均予以签认,证实:2008年9月19日陈**以“陈正宏”的名义替陈**与广东星**有限公司签订广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南湖雅居乐32栋204房),并替其支付了人民币12.3万元的装修费用。

5.南方**江医院提供的被告人陈**的出国记录材料,证实:被告人陈**于2009年9月赴加拿大考察。

6.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2004年6月至2005年6月间任第一军**属医院院长;2005年6月至2005年7月间任南方医**医院党委、副书记;2005年7月至2010年6月间任南方医**江医院院长;2010年7月至案发前任南方**党委常委、副校长。陈*甲是深圳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大概在2005年或2006年的时候,珠**院启动医院手术室净化工程的招标时,其认识了陈*甲,最后这次招标被陈*甲投中。他承接的工程包括以深圳市**有限公司名义签订的新医疗区层流病房净化工程、以深圳市**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手术室净化工程、以成都港**限公司签订的ICU净化工程、净化空调主机系统安装工程等,时间跨度从2006年中到2009年底。2006年净化系列工程投标的时候,因为医院唱票的人唱票错误,使得另外一家公司中标。后来其核查这件事情,发现确实是唱票错误,应该是陈*甲中标,其便通知医院的总务处从新核对,最后根据核对的结果,确认陈*甲中标了。陈*甲为感谢其在这件事情上提供的帮助,也想维护与其的关系,以便其在工程结算和以后工程的承接上能提供一些帮助,就开始给其送钱:(1)大概在2006年净化工程招标之后的一个晚上,陈*甲来到其家里送给其现金20万元人民币。(2)2007年底打算买一部车,就打电话咨询陈*甲并和他一起去看车。陈*甲就说由他出钱,其同意了。其选好车及相关保险等配套后,陈*甲就以其儿子陈*庚的名义付款购买了一部进口丰田汉兰达汽车,并全额缴纳了相关税费,总费用是52.89万元全部是陈*甲支付。(3)2008年9月,其购买南湖雅居乐32栋204房后,请陈*甲帮忙搞装修,陈*甲帮其找了“广东**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为其新家进行了装修。装修完之后陈*甲自己支付了装修款,记得当时陈*甲说过是12.3万。(4)2010年春节前,其妻子因患中晚期直肠癌在珠**院手术室治疗和化疗。住院期间,陈*甲到医院探望其妻子并送给其妻子一个花篮和3万元人民现金。(5)2009年9月,其与夏*、卢**等人到加拿大考察,后约好与陈*甲一起在深圳蛇口吃饭。吃完之后,陈*甲在其住的酒店房间里送给其1万元加币。以上共计人民币88.19万元,加币1万元。

二、2007年中至2013年,被告人陈**在担任珠**院院长、南**大学副校长期间,利用主管珠**院全面工作和担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便利,为广州市先骏医疗**公司中标医院医疗设备和耗材采购提供帮助,先后13次收受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余*(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共计53万元、美元0.6万元(折合人民币40310元)、价值人民币99.04651万元房产一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余*的证言,证实:其是先**司和驰**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皓洋公司的挂名股东。2003年至案发时,先**司主要业务单位有南方**江医院,业务量大概有人民币2000万元。2005年至2012年期间,陈**在担任珠**院院长期间,给予其很多关照,为感谢陈**的关照,并且想跟他继续搞好关系,共计给予陈**人民币53万元、美金1.1万元。另外,还通过陈**的儿子陈*庚送予陈**驰**司价值人民币99.04651万元的房产一套:(1)2008年6月,陈**约其去南湖雅居乐看房子,期间陈**看中了一套房子,其主动刷自己的中**行信用卡帮陈**支付了人民币2万元的诚意金。(2)2008年下半年,其约陈**去南方医院附近一间山庄吃饭,当晚吃完饭后用车送陈**回家,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人民币25万元给陈**,作为他购房的赞助款。(3)2010年夏天,其听说陈**在广州市白云区南湖雅居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还想购买一个车位,就送给他人民币15万元。(4)2012年,陈**已到南**大学担任副校长,在一次吃饭场合,陈**提及儿子陈*庚(陈*戊)在省成套设备局下属的招投标中心负责医疗招投标业务,该单位已计划改制,属于企业编制,升迁机会不多。其考虑到陈**在珠**院当院长期间一直对其非常关照,所以就跟陈**表示,陈*庚以前就是做医疗招投标业务,可以将其经营的驰**司转让给陈*庚继续做下去。陈**当场对这个提议很感兴趣,表示要回去征求陈*庚的意见后再作决定。不久,陈*庚电话联系其,称陈**已同意他从单位辞职出来接手驰**司做医疗器械生意。其和陈*庚商定,其将驰**司转让给陈*庚,只要办理该公司的法人和股东变更就可以了;为了减少公司营运成本,其将驰**司办公场所的房产(越秀区东风西路132-2号913房)一并转让给陈*庚。事后,其将自己和陈*庚此前商定的方案全盘告知陈**,并且明确告诉陈**其将驰**司及办公场所的房产无偿转让给陈*庚。最后陈**接受其将驰**司及办公场所的房产无偿转让给陈*庚,具体由其和陈*庚去落实办理相关手续。2012年12月21日,其与陈*庚签订关于该场地转让的购房协议书,确定该场地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卖给陈*庚,该场地建筑面积是86.30平方米,当时算出来的交易价格是人民币77.67万元,随后其再把陈*庚转给其的购房款通过现金形式全部返还给陈**。该购房协议上规定的交易价格只是为了方便在账面上显示其与陈*庚之间是正常的市场交易,其实是无偿转让给陈**。当时该房屋的价值根据广州市房管局内部评估,税后总价格大概是人民币99.04651万元。上述房产是为了感谢陈**的关照,无偿转让给陈*庚,其实就是送给陈**的。(5)2009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每年腊月28日前后,其都会送给陈**四份烟酒礼品和现金。第一次是2009年2万元,从2010年至2012年的三次都是3万元。四次过节礼品及过节费共计价值人民币17万元。(6)除了2007年上半年给予过陈**出国考察“零用钱”外,其还分别在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分别给予过陈**出国考察“零用钱”。其中前两次都是美金0.1万元、后两次都是美金0.2万元,这四次给陈**的“零用钱”共计美金0.6万元。

2.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其从原单位辞职准备创业,得知此情况后,其父亲陈**便与余*商量好由余*将他经营的驰**公司转让给其经营。驰**司转到其名下后,余**又说把公司所在地的物业东风西路132-1号913房转到其名下,还说他和陈**已提到此事。陈**后来把他和余*商量后的意思告诉其,让其去跟进办理:余*提出先让其家出钱购买驰**司办公场所,余*收到房款转账后再以现金形式返还给陈**,这样做实际上是变相的把办公场所无偿赠送给陈**,只是转让协议上写其名字而已。于是其根据陈**的交代与余*在2012年12月21日签订了购房协议书,之后通过转账形式向余*转过几次款,余*收到款后又返还给了其,先转账后返现,在银行账面上走一遍。余*说,其父亲陈**是广东**科大学的领导干部,如果直接无偿将办公场所转让给其怕以后有相关单位调查,先转账后现金返现的做法既可以在银行账面上留下记录,又难留下证据,这样就可以规避相关单位调查。

3.广州市先骏医疗**公司商事登记信息,证实:广州市先骏医疗**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余*,成立于2002年9月2日,注册资本101万元。

4.南方**江医院医疗器材/设备/耗材采购合同及清单等资料,被告人陈*辛予以签认,证实:2006年11月至2010年10月被告人陈*辛在任珠**院院长期间,经手签订过7份珠**院与余*经营的广州市先骏医疗**公司和广州市驰盛医疗**公司的设备采购合同;2004年6月至2010年6月间,广州市先骏医疗**公司向珠**院提供了价值共计人民币416401.4元的医疗耗材;广州市驰盛医疗**公司向珠**院提供了价值共计人民币4083750元的医疗耗材。

5.证人陈**提供的购房协议书及过户材料,被告人陈**、证人陈**予以签认,证实:被告人陈**2012年12月21日安排陈**与余**签订购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32-2号913房的购房协议书,总价人民币77.67万元,2013年1月18日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1月18日余*和梁*将广州市**有限公司转让给陈**和陈*己。

6.证人陈**、余*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交易凭证,证人陈**和余*均予签认,证实:陈**用账号为3361的账户以转账和现金存入的方式共计向余*支付房款人民币76.67万元。余*分三次共计返还房款人民币76万元给陈**。

7.南方**江医院提供的被告人陈**的出国记录材料,证实:被告人陈**于2008年12月赴埃及考察;2009年赴加拿大考察;2010年4月赴希腊考察;2011年5月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考察。

8.南方**江医院提供的关于调整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证实:2007年4月2日被告人陈*辛任南方**江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9.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余*是广州市先骏医疗**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广州市驰盛医疗**公司的原实际控制人,广州皓**有限公司的股东,还代理飞利浦的产品等。珠**院转制之后,其继续担任珠**院院长,经医院设备科卢**介绍,其认识了余*并逐渐交往增多。余*和其经营、参股、控制的公司与珠**院有业务往来。珠**院购买了很多他代理的医疗器械、医疗设备和医疗耗材。在其任珠**院院长期间,经其审批同意并代表珠**院签订合同的,大概有2000万左右医疗设备以及40多万的医疗器械、400多万的医疗耗材,除此之外,余*还代理飞利浦的产品。为了感谢其关照,余*曾多次送其财物:(1)其在珠**院期间,共出国考察四次,其中2008年12月赴埃及、2009年9月赴加拿大、2010年4月赴希腊、2011年5月赴澳大利亚、新西兰。每次出去,余*都会提前知道信息,并以欢送名义,送一些美元给其作“零用钱”,其中前两次每次1000美元、后两次每次2000美元、面额都是100元,累计送给其6000美元作为出国考察“零用钱”。(2)2008年6月,其准备购买广州市白云区**岛花园的一套190平方米房子。余*陪其一起去看房,主动刷自己的卡支付了购房诚意金人民币2万元。过段时间其去办理分期付款手续时,和余*一起吃完饭,余*开车送其回家,快到家的时候,余*送给了其一个纸袋子,说是赞助其买房的钱,有两捆半,一捆是10万元,一共是25万元人民币。(3)大概在2009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每年腊月28日前后,余*都会给其准备四份烟酒礼品和现金。每份礼品包括两条软包中华牌香烟盒一瓶蓝带马**洋酒;同时,余*会用信封套装100元面值的崭新人民币作为过年利是,与烟酒礼品放在一起。2009年那次是2万元,2010年至2012年每年都是3万元。(4)2010年9月,其准备购买白云区**岛花园的一个地下车库,余*知道这件事后,送了其15万元人民币,面值均为100万的现金人民币,其将这笔钱用于购买该车位,车位完税后大概12万左右,剩下的钱用于其他日常开支了。(5)2012年底,其儿子陈**准备辞职自己创业,就找到余*商量怎么办。最后商量的结果是:将余*实际控制的广州市驰盛医疗**公司转让给陈**,在工商部门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陈**。同时商定,将驰**司办公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32-2号913房一并转让给陈**。余*说为了防止被发现这套房产和公司是送给其的,让其配合他在银行走账,具体是由其家里从银行账户转账给余*,余*再以现金方式把房款全额返还。其同意了余*的做法,并告诉陈**去找余*,并按照余*的安排配合去做。陈**每次从家里拿钱给或者他自己筹钱打房款后,都会跟其说一声,余*返还房款后,陈**也会告诉其一声。

三、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陈**在担任珠**院院长、南**大学副校长期间,利用主管全面工作和担任医院药事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便利,为广东**限公司代理的药物能够在珠**院使用提供帮助,先后9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魏*(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魏*的证言,证实:陈**是南**大学的副校长,以前是珠**院的院长。其与陈**是EMBA班的同学,在他担任珠**院院长期间,其曾多次在中秋节、过年的时候送红包给他,主要是为了维护好关系,因为其公司在珠**院有业务。2006年至2010年间,其一般会在春节和中秋前后送给他一些礼品和红包,具体情况如下:(1)2006年过年的时候,其和陈**在二沙岛半岛酒家吃饭。饭后其将一个装有茶叶或酒的纸袋给他,里面有人民币1万元。(2)2007年过年的时候,其约陈**晚上在琶洲对面珠江边的六合茶居吃饭,饭后送给他一个袋子,里面装着茶叶和酒,还有人民币2万元。(3)2007年中秋节前后,其电话联系陈**约他下班后见。他的车经过二沙岛时,送给他一个装有茶叶的袋子,里面装有1万元人民币。(4)2008年过年的时候,其约陈**在珠江新城“福苑”酒家吃饭,饭后送给他一个装有酒的袋子,里面还装着2万元人民币。(5)2008年中秋节,其给陈**打电话约他见面,说拿盒茶叶给他。中午时他的车经过广州大道进入二沙岛时送给他一个装着茶叶袋子,里面有人民币1万元。(6)2009年的时候,其约陈**吃饭,约在二沙岛半岛酒家。当时其送给他一个装着酒或茶叶的纸袋子,里面有2万元。(7)2009年中秋节的时候,其给陈**打电话说拿盒茶叶给他。约好时间地点后,他的车经过二沙岛时,其给他一个装着茶叶和酒的纸袋子,里面还有人民币1万元。(8)2010年过年的时候,其约陈**在二沙岛陶苑酒家吃晚饭,饭后送给他一个装着酒或者茶叶的袋子,里面还有人民币1万元。(9)2010年中秋节,其给陈**打电话说拿盒茶叶给他。约好时间地点后,他的车经过广州大道时,送给他一个装着茶叶或酒的袋子,里面还有人民币1万元。以上九次一共送给陈**人民币12万元。因为2010年后他不当珠**院院长了,所以就没有再送给他红包了。

2.南方**江医院提供的南方**江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证实:2006年3月至2010年6月南方**江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情况及药品采购目录情况。

3.被告人陈**的供述及辩解,证实:珠**院有个药事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医院的专家教授、药剂科的主任、副主任大概30多个成员组成,其任主任委员。药事委员会主要是审查每季度药物的引进,年尾的时候对卫生厅确定次年药品的目录重新选定配送厂家。2005年初,其在中大EMBA上课期间认识了一同上课的广**药业的老板魏*。因为其是珠**院的院长又是药事委员会的主任委员,魏*是专门从事药品代理销售的,因此他为了和其搞好关系,每年春节、中秋前后吃饭时,他或者他弟弟“小张”会送一些礼品给其,礼品袋中还会放1-2万元现金,基本是用信封装好的。2005年至2010年其累计收了17万元:(1)2005年EMBA上课的时候,魏*约其吃饭,饭后给了其一个袋子,里面放了一瓶酒和人民币2万元;(2)2006年春节前后,其和魏*在二沙岛的半岛酒家吃饭,饭后给了其一个装茶叶的袋子,里面放了人民币2万元;(3)2006年中秋,其和魏*在二沙岛的半岛酒家吃饭,饭后给了其一个装茶叶的袋子,里面放了人民币1万元;(4)2007年春节前后,其和魏**在天河区临江大道边员村附近的一家好像叫六合茶居潮汕餐厅吃饭,饭后给了其一个装了酒和茶叶的袋子,里面还放了人民币2万元;(5)2007年中秋,魏*约其吃饭,但由于当天其约了其他朋友在二沙岛的半岛酒家吃饭,就没有和他一起。他后来到其吃饭的楼下送给其一个装茶叶的袋子,里面放了人民币1万元;(6)2008年春节前后,其和魏*在天河区珠江新城海心沙附近的福苑餐厅吃饭,饭后给了其一个装了酒和茶叶的袋子,里面还放了人民币2万元;(7)2008年中秋前后一天下班前,魏*约其吃饭,但是其当天约了其他朋友,魏*就说在路上等着见面,后来其路过广州大道时候,魏*给了其一个装茶叶的袋子,里面放了人民币1万元;(8)2009年春节前后,其和魏*在二沙岛的半岛酒家吃饭,饭后给了其一个装了酒和茶叶的袋子,里面还放了人民币2万元;(9)2009年中秋,魏*约其吃饭,因为其早约了其他朋友在二沙岛的陶苑酒家吃饭。他找到其吃饭的楼下送给其一个装茶叶的袋子,里面放了人民币1万元;(10)2010年春节前后,其和魏*在二沙岛的陶苑酒家吃饭,饭后给了其一个装了酒和茶叶的袋子,里面还放了人民币2万元;(11)2010年中秋前后,其路过广州大道时,魏*送给其一个装茶叶的袋子,里面放了人民币1万元。

四、2007年,被告人陈**利用其担任珠**院院长主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挂靠华侨建设工程公司承接珠**院新医疗区建设工程的承建商陈**(另案处理)在延长工期、工程验收、结算初审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陈*乙贿送的以“李*乙”名义开户的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广**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钟**的证言,证实:其系工商银行元岗分行客户经理。2011年8月29日中午十一点左右,一名客户来到其工作柜台主动提出要购买保险或者基金之类的理财产品,说不在乎收益,只要求保住本金就可以了。后来在其介绍下,这位客户不假思索就购买了两百万金额的保险。这对于其以及其银行网点来说都是一笔很大的业务,所以其对这笔200万的保险单印象很深。因为投保人和被保人是同一个人,当时其根据基本程序对他提供的身份证证件和本人进行了比对。经过比对后,确认这位客户与他提供的身份证资料一致,是他本人。检察机关向其出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当时该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的身份证复印件是一样的。(经辨认陈*辛照片、陈*辛身份资料复印件)就是这个人找其办理的,因为他谈吐斯文,感觉有气质,像个军人。但是他当时却是用李*乙的身份证是去购买那份保险的。

2.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其现担任红**委会干部,其认识旦场镇红花坡坡尾村李*乙,男,1955年4月19日生,现住广东省电白县旦场镇红花坡坡尾村,李*乙有,李*乙经常在家,其不清楚李*乙是否有遗失过户籍资料。

3.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其叫李*乙,男,现年54岁,1955年4月19日生,现住广东省电白县旦场镇红花坡坡尾村。其之前会有,经治疗后病情较好转。其没有经常外出打工,一般在家。其没有借过户口簿或资料给他人办理过任何证件,也没有收受他人费用。其曾遗失过一次身份证,约在23年前,于1996年6月份补办了。

4.南方**江医院提供的工程合同等资料,被告人陈某辛予以签认,证实:2005年8月1日珠**院与广东**有限公司签订珠**院制剂楼改建项目合作合同,并分别于2007年1月24日、2007年9月7日、2010年5月23日签订三份补充协议。2004年8月24日珠**院与广东省**有限公司签订珠**院新医疗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2005年3月11日至2009年1月9日,双方共签订了8份补充协议。2006年8月15日珠**院与广东省**有限公司签订珠**院新医疗区建设工程施工借款协议,2007年6月至2012年5月15日间,珠**院与广东省**有限公司签订了珠**院新医疗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还款协议共三份。

5.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处出具的《关于补充陈**受贿案相关材料的复函》以及陈*乙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陈*乙承接珠**院工程的相关协议书等书证,证实:陈*乙系广州博**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广州博**限公司以广东**工程公司的名义承接了珠**院新医疗区建设工程,广东**工程公司将工程分包给电白**工程公司承建,但实际上是由陈*乙、黄**、杨*、罗*等人合股承包。珠**院新医疗区建设工程名义上的承包人和分包人是广东**工程公司和电白**工程公司,但实际承建人为陈*乙等人。陈*乙因涉嫌犯行贿罪已被立案侦查,并办理追逃手续。

6.广**行、工商银行广**支行提供的李*乙的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凭条,证实:陈*乙于2006年12月7日以李*乙的名义在广**行申请开立账户,同日向该账户存入100万元。同日,陈*乙又以李*乙的名义在工商银行开立账户,并分别于2006年12月8日、2007年2月12日向该账户共存入人民币200万元。

7.广州**支行、工商银行广**支行提供的变更客户信息资料及交易凭证,证实:2011年8月29日,陈**将以李*乙名义下的广**行账户客户信息地址由广**苑C座3102改为广州同和路南湖半岛花园,移动电话由1381062改为1379218,并将该账户中的人民币102万元办理了5年定期手续。同日,将李*乙名下的工商银行广**支行账户中的200万元转出购买了保险理财产品。

8.电白县公安局提供的李*乙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辛所使用的虚假的李*乙身份证,照片是陈*辛本人,但套用了李*乙的身份信息。

9.中国人寿广州市分公司提供的投保单据,被告人陈**和证人钟*乙均予签认,证实:被告人陈**以“李*乙”的假身份证在工商银行沙和路支行购买200万元人民币的国某新鸿泰两全保险。

10.被告人陈**供述和辩解,证实:陈*乙是电白人,是做工程的,他以广**团下属的广东华侨建设名义承接了珠**院新医疗区工程。珠**院新医疗区建设工程于2004年8月开始动工,具体工程包括23层住院大楼1栋、12层门诊大楼1栋、12层谊侨楼1栋、高压氧房1栋、锅炉房1栋等,总建筑面积约146999平方米。新医疗区工程建设所需资金都是自筹的。具体负责承建的是华*公司,承包范围包括土建、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于2007年10月竣工。其到珠**院前,新医疗区的图纸已经有了,由新医疗区的筹备组推进工作。后来其到任后,其和学校党委一起确定新医疗区的图纸,还有就是根据学校的要求,确定邀标的条件,由学校确定中标的单位。合同双方签订主体是珠**院和广**团下属的广东华**限公司。其代表珠**院签字。代表华*公司签字的是仇*。代表华*公司与珠**院协商的是周*和一个叫“阿*”的人。早期阿*代表华*公司与珠**院协调,后来陈*乙出现之后,阿*就没有和珠**院协调过了。陈*乙是在2004年底2005年初的时候参与进来的。陈*乙是新医疗区工程的总负责人。因为其是珠**院的院长,所以陈*乙要和其搞好关系。陈*乙曾经送过其两个银行卡,内有300万人民币。陈*乙提出他可以替其办一个假身份证开个银行卡。2006年年底或者2007年年初,陈*乙叫其给他一张本人的照片,去帮其办理一个假身份证。半年后,陈*乙才给其假身份证和银行卡。银行卡是分两次给的,一张是广**行的,一张是工商银行的。期间间隔了两三个月,最后一次给银行卡时一并给了其假身份证,还告诉了两个银行卡的密码,均为123456,看到身份证后,其才知道假身份证名字叫“李*乙”。当时,陈*乙也没说里面有多少钱,后来其使用电话查询,才知道一张是100万、一张是200万,银行卡户名均为“李*乙”。当时其吓了一跳,不敢动,就放在保险柜里面放着。直到2011年,觉得人民币贬值厉害,就想转成定存,其就先去了工商银行,由于几家银行人都比较多,就跑到工商银行沙和路支行,进入银行后在大厅里咨询理财经理,是一个女孩,瘦瘦的20多岁,她建议转入定存还不如买理财保险,后来其就买了国某新鸿泰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险期限为6年,并且也是以“李*乙”名字办理的,当时工作人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其就出示了假身份证;办完之后,其就沿路找到了广**行沙园支行,将卡*的100万活期转为定期存款,办理的时候也提供了假身份证。2007年,新医疗区竣工以后,其就没有再和陈*乙联系了。2013年,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是陈*乙打来的,他在电话中告诉其要处理好银行卡的事情。2014年春节后的一个晚上,有一天又接了一个陌生电话,是陈*乙打来的,他说他过来见其,等到九点多陈*乙才过来,是一辆红色的汽车,陈*乙叫其上车,并让其把手机关了,陈*乙说最近抓得很紧,这两张卡要注意啊,他之前被纪委找过,但是他什么都没说,还做了笔录。他还说有人投诉南**大学的领导和医院的院长,告诫其要小心。其也非常顾忌这件事,就将这两张卡买了保险和用于定存的事情告诉他,同时提出还给他,他说好,于是其从保险柜里将二张银行卡、保险理财单据、银行存折和那张假身份证全部退还了陈*乙。

五、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陈**利用担任珠**院院长主管该院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收受该院设备器材科主任卢**(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卢**的证言,证实:2006年至2010年,其在任珠江**器材科主任期间,每年的春节期间,都会送予时任珠**院院长的陈**拜年费现金人民币1万元,5年间共计5万元。具体情况是:春节期间,其和时任珠**院院长的陈**等共五家人一起在广州的一家餐厅聚餐,吃完饭,其乘其他人不注意,单独将装有1万元现金人民币的信封送给陈**,陈**没说什么就收下了,每年送钱的情形均相同。其送钱给陈**,主要是因为陈**是其单位的领导,希望他平时在工作中给予关照。虽然后来每年春节期间,还是几家人一起吃饭,但其没有再送钱给陈**,主要还是因为他已经不是单位的院长了。

2.被告人陈**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每年春节,其和医院设备器材科主任卢**等关系要好的几家人会一起吃饭,卢**就会乘机送给其1万元。卢**累计共送其5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还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明:

1.南方**江学院提供的被告人陈*辛的户籍材料、干部履历表、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任职文件,证实:被告人陈*辛的身份情况,被告人陈*辛于2005年7月25日任南方医**江医院院长,2010年7月1日免去珠**院院长,任南**大学副校长。

2.广州**支行、工商银行广**支行提供的银行冻结材料、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务收据,证实:2014年9月19日冻结了户名为李*乙的广**行账户(账号1024)中的人民币100万元。2015年1月14日冻结了户名为李*乙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3621)中的人民币202.7023万元。2015年7月28日对上述款项进行续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3.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证实: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8日和2014年11月5日暂扣陈**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132.8901万元。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收到陈**家属钟*甲代被告人陈**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30万元。

4.广东省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汇率牌价,证实:2007年、2008年12月、2009年8-9月、2010年4月、2011年5月等时间点,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情况及2009年8-9月加拿大元对美元的折算率。

5.南方**江医院提供的南方**江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证实:2008年1月至2010年4月间南方**江医院设备管理委员六次开会情况,包括参会人员以及会议内容等。

关于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所提陈**收受陈*乙300万元的事实不能成立的意见,经查:陈*乙确有其人,因涉嫌行贿已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广州博**限公司、广东**工程公司、电白**工程公司、陈*乙、黄**、杨*、罗*等主体之间签订的诸多合同证实,珠**院新医疗区建设工程名义上的承包人和分包人是广东**工程公司和电白**工程公司,但实际承建人为陈*乙等人,陈*乙参与了珠**院新医疗区建设项目的承建工作。李*乙(实为陈**)在广**行的账户明细显示,该账户开立当日共存入100万元,其中两笔资金65万元和25万元均来自于电白**工程公司开出的支票。李*乙(实为陈**)的银行开户资料、交易凭条、变更客户信息资料、交易凭证、李*乙的户籍资料、投保单据等书证以及银行工作人员钟**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已持用并使用了陈*乙所贿送的两张银行卡,并利用李*乙的假身份证,将工商银行中的200万元购买了商业保险,将广**行中的100万元办理了定存手续,并更改了持卡人的相关信息。被告人陈**对其收受陈*乙贿送两张银行卡的事实一直供认不讳。综上,陈*乙虽然未归案,亦未提供证言,但本案上述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收受陈*乙300万元的事实。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所提陈**依法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系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后,移交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非自愿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自首;另外亦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陈**系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综上,本案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陈**构成自首,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亦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惟指控被告人陈*辛收受余*0.9万美元的事实有误,根据被告人陈*辛的供述以及余*的证言,仅能认定被告人陈*辛收受余*0.6万美元,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陈*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辛积极退缴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26年6月10日止)。

二、被告人陈*辛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62.8901万元、已冻结在广**行账户(户名李**,账号1024)中的赃款人民币100万元、已冻结在工商银行账户(户名李**,账号3621)中的赃款人民币202.7023万元及其利息,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65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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