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州**民法院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7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决认定,1999年至2014年,被告人吕**在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及其下属的广州市**有限公司(分别系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下分别简称为市道扩办、市工程拆迁公司)工作期间,在广州市内道路建设项目工程中,利用其负责征地拆迁、款项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广州市**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司)总经理叶**101万元(含面值共计8000元的购物卡)及方*6万元、谭某甲2万元、周某甲1万元,共计110万元。

2014年3月,中共广**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在联合查办兆**司单位行贿系列案时,发现被告人吕**有涉嫌受贿的犯罪嫌疑。同月18日,办案人员前往**迁公司将被告人吕**带至广州**育中心接受调查,吕**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随后,中共广**委员会将被告人吕**涉嫌受贿犯罪线索移交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14年3月21日将该线索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同月24日,被告人吕**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该院对其立案侦查。

对上述事实,原判以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材料、身份证、聘任合同、个人情况说明等,证明被告人吕**的个人基本情况;并证明被告人吕**自1991年4月起至2007年4月,在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征地拆迁处工作,2007年4月至2007年5月在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征地拆迁处任处长助理,2007年5月至2011年9月在广州市**有限公司征拆部任副部长(副科级),2011年9月至案发前任该公司征拆部任部长(副科级)。

2、立案决定书及破案报告,证明2014年3月,中共广**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在联合查办广州市**展有限公司单位行贿系列案时,发现广州市**有限公司征拆二部部长即被告人吕**有涉嫌受贿的犯罪嫌疑。同月18日,办案人员前往广州市**有限公司将被告人吕**带至广州**育中心接受调查。调查期间,被告人吕**交代了其在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及其下属的广州市**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在广州市内多条道路扩建项目过程中,利用其负责管理征地拆迁、款项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多次收受广州市天河区元岗村原村长谭**、广州市**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叶**等人贿送好处费的事实。随后,中共广**委员会将被告人吕**涉嫌受贿犯罪线索移交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后,该院于2014年3月21日将该线索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同月24日,被告人吕**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时,对其在中共广**委员会交代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日,该院对被告人吕**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次日对其刑事拘留。

3、《关于建设拆迁公司组织架构和人员工作的通知》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吕**任广州市**有限公司征拆二部部长时,工作职责是统筹、安排征拆部的征地拆迁工程工作;解决征拆工作中的难点、重点和疑点问题,并协调上级、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对相关项目经办人送审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签名,将资料送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核、批准。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广州市**办公室的单位材料,证明广州市**办公室是广州**委员会直属副局级事业单位;广州市**有限公司是广州市**办公室下属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全资国有企业,主要职责是受广州市**办公室和各项目业主的委托,经营涉及城市建设等项目的征收补偿,市政项目和轨道交通管线迁改,绿化迁(砍)、建(构)筑物拆卸和修缮以及建筑施工和招投标代理等。

5、《沙汕路道路工程兆丰商场拆迁补偿协议》、《沙汕路道路工程沙河第二工业区拆迁补偿协议》、《沙汕路道路工程兆丰商场电房及设备拆迁补偿协议》等书证,证明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广州市**办公室与广州市**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上述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费共计1515万余元(其中兆丰商场为1215万余元,第二工业区拆迁补偿费为5万余元,兆丰商场电房及设备拆迁补偿费为294万余元)。上述协议显示,广州市**办公室的经办人是被告人吕**。被告人吕**对上述补偿协议均予签认,供认兆联公司为感谢其在上述补偿中给予关照而送予其好处费共计101万元。

6、《工程结算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等书证,证明2012年3月至同年5月,广州市**有限公司为广州市**展有限公司的装饰城及停车场进行工程改造,工程费用共计137万余元,同年6月至同年10月,兆**司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广州市**有限公司。证人何*、叶*丙均签认上述费用是其二人请润鸿公司的负责人周*乙兵虚构,之后,兆**司套取137万余元,其中100万元交给谭*乙英转交被告人吕**。

7、《沙汕路道路京溪村建(构)筑物拆卸施工委托合同》,证明2012年,广州市**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京溪经济联合社、广州市**有限公司签订了拆卸施工委托合同,约定由广州市**有限公司承接上述施工合同,拆卸费用为84万余元,该费用由广州市**有限公司和广州市白云区京溪经济联合社自行协商分配。证人方*对该合同予以签认,承认在其承接上述工程的过程中被告人吕**向其提出要好处费,为顺利取得该工程及在施工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吕**的关照,其送给被告人吕**好处费现金六万元。

8、《广州市天然气利用工程田心调压站-太和调压站管线工程白云区石井街龙湖村借地拆迁补偿协议》、《广州市天然气利用工程田心调压站-太和调压站管线工程铁路顶管借用龙湖村土地补偿协议》等,证明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广州市**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村经济联合社签订了上述拆迁补偿协议。证人周*甲签认在上述合同实施过程中,为尽快收回借地款项以及垫付款项,其送给被告人吕**好处费现金一万元。

9、沙汕路道路工程征用元岗村集体土地及建(构)筑物补偿协议、沙汕路道路工程元岗村集体房屋弃产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协议,证明2011年8月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与广州市**有限公司签订上述拆迁补偿协议,上述补偿费用共计7469万余元。

10、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涉案人员谭**、谭**均已出境国外,暂无法获取其相关证言。

11、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0张,证明侦查人员在讯问被告人吕**以及询问证人叶**、方*、谭**时取证程序合法,并证明被告人吕**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曾收到广州市**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叶**通过谭**转交给其的好处费100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霞(系**公司董事长)的证言:广州市**办公室对沙汕路扩建时需要对兆**司沿途的物业进行征拆,由市道扩办与物业业主协商征地拆迁补偿事宜。兆**司被征地4000多平方米,拆除房屋面积约6000多平方米。在兆**司与市道扩办关于物业征拆协商过程中,主要就是其和叶*丙代表兆**司与具体负责该拆迁项目的市道扩办的吕**沟通。其直接与吕**沟通的有三件事情,一是让吕**在原规划基础上给兆**司的“物之恋”物业开通一个路口;二是让少拆一部分物业;三是在消防水池恢复时定位到兆**司指定的位置上。吕**对上述要求均答应了。其他事情多是叶*丙与吕**沟通的。吕**非常为业主考虑,其和叶*丙也非常感谢他的关照。因吕**满足了兆**司的要求,兆**司很快就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款大约2000万元。在兆**司与吕**接触过程中,谭**组织大家吃饭比较多,2012年春节,谭**组织大家到侨鑫会所吃饭,在场的有其、吕**、叶*丙、谭**、谭**儿子谭**等人。吃饭期间,谭**提到沙汕路项目之所以能够搞定与吕**的大力支持分不开的,要对吕**表示感谢。2012年年中,叶*丙告诉其谭**称为感谢吕**在沙汕路物业拆除过程中给予的巨大帮助,他已经给了吕**好处费,吕**在沙汕路建设过程中也关照了兆**司,兆**司也应该给吕**好处费。其就和叶*丙商量根据兆**司取得的利益给吕**100万元比较合适,因当时兆**司在装饰材料城收了租户几百万元需要作冲账处理,可让周*乙兵配合兆**司虚开工程发票从兆**司套取100万元给吕**。其和叶*丙还认为谭**跟吕**是好朋友,通过他帮兆**司将好处费给到吕**,一来可以表示兆**司的诚意,二来又可以让兆**司不至于牵扯进去。2012年6月初,其让周*乙兵配合兆**司以他经营的广州**建筑公司的名义虚构了标的额均为20万余元的四个工程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工程款发票,总金额有100万余元,该款被套出后,由叶*丙跟谭**交接此款。后叶*丙告诉其说谭**不在家,这100万元给了谭**的儿子谭**,让谭**交给谭**,再由谭**交给吕**。事后虽然其也跟吕**吃几次饭,但大家都忌讳提起好处费这件事,其也不想让吕**知道这100万元是兆**司给的。有次吃饭时,谭**私下告诉他已把这100万元给了吕**。除了这100万元好处费,兆**司逢年过节都会给吕**购物卡,由叶*丙具体经手办理。兆**司送给吕**100万元好处费是因为吕**是市道扩办负责沙汕路沿途物业征拆工作的负责人,在沙汕路沿途物业拆除过程中,他做了大量的工作推进了该项目的进度,同时在对口兆**司的物业征拆过程中,通过更改拆除规划方案、少拆除兆**司物业面积等,给了兆**司很大关照和帮助,为公司减少了直接损失,同时沙汕路的尽早开通,使得兆**司沿途物业得到很大升值,使公司谋取到巨额利益,所以其才会给他100万元作为感谢费。

2、证人叶**(系兆**司总经理)的证言:2008年左右,有消息说要对沙汕路进行扩建,兆**司的元岗工业区开心俱乐部和原沙河镇马赛克玻璃厂(“物之恋”商场)所在地块两个物业都在沙汕路边,兆**司希望沙汕路能够尽快开通,这样上述两块物业才能够实现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如果要扩路的话,上述两块物业就可能要被拆除,对公司以后的升级改造影响也比较大,所以其公司就想找一下相关负责部门的人员,沟通一下,看能不能少拆一点,以减少损失。后打听到这个项目是市道扩办负责的,于是其公司就找到了原元岗村村长谭**,谭**之前在做元岗村村长的时候,经常跟市道扩办的打交道,关系比较熟,加上这次沙汕路扩建,他也有个人私有的物业(与他人共有)位于天河客运站地铁口附近,同样面临被征地拆迁,而且上述兆**司原沙河镇马赛克玻璃厂地块是由他承租的,也涉及到拆迁补偿问题,其和何*就让他想想办法,找市道扩办的人帮忙。谭**就介绍认识了沙汕路扩建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吕**。之后,其和何*、谭**还请吕**吃饭谈到上述拆迁问题,吕**也答应在原则范围内会尽量考虑兆**司的利益,能少拆就少拆,但前提是不影响市政扩路工作的开展。其和何*也表示会尽量配合他的拆迁工作,并且不会让他白帮忙,到时会给他辛苦费。之后,沙汕路扩建项目被搁置,其、何*和谭**也去找过吕**,让他帮忙重启这个项目。2011年年底,兆**司顺利与市道扩办签订两个拆迁补偿协议,2012年春节,其和何*、吕**、谭**、谭**的儿子谭*丙等人在谭**家小区里的侨鑫会所吃饭,吃饭时提到沙汕路项目,谭**跟吕**表示要送他辛苦费。其和何*回去后就商量说吕**在沙汕路这里帮了很多忙,当时也提过不会让他白帮忙,现在谭**要送好处费给吕**,就先看看他送多少,到时其再送。自2012年开始,市道扩办先后几次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兆**司。2012年5月,其和吕**、谭**、谭*丙在侨鑫会所吃饭时,谭**提到给吕**辛苦费,其立即表态兆**司也要送些辛苦费给他,感谢他的帮忙。饭后,其悄悄问谭**给了多少,谭**说给了200万元,其就说其回去和何*商量,到时请他帮忙转交给吕**,谭**表示没问题。次日,其和何*商量此事,认为吕**对谭**的日峰公司物业(天河客运站地铁口附近)和新百佳两块物业都给予了很大的帮忙,解决了很多问题,加上他俩关系很好,既然谭**送这么多,兆**司送太少也不好看,就送100万元好了。其和何*就以虚开工程发票的方式,从兆**司账上套取了100多万元。钱搞定后,其打电话告诉谭**,谭**让他儿子谭*丙帮忙取钱,其吩咐兆**司的财务经理杜*把这100万元现金交给谭*丙。钱交给谭*丙后,谭**还专门打电话给其说100万元已收到,他会帮兆**司把钱送给吕**。其、何*与谭**是多年的老朋友,其和何*也相信谭**会将这100万元如数给吕**。过了一段时间后,谭**打电话给其,说这个事情已搞掂,其明白他的意思是已将上述100万元给了吕**,其也将这个情况及时告诉了何*。事后,其和谭**、吕**还有一起吃过饭,但大家都没再提这100万元的事情了。兆**司是通过周*乙兵以他所在的广州市**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工程发票,从兆**司账上套取这笔钱转送给吕**的。周*乙兵虚构了兆**司天平装饰城的四个小工程,并在2012年6月6日连续开出了8张工程发票,其中有4张金额为20万元整的,另外4张都是约7、8万元金额的,加起来有110多万元。经其和何*审批,这110万多元就套现出来,其中10多万元是给周*乙兵的发票税费,余下的100万元就由杜*交给了谭*丙。除了上述100万元之外,2012年至2014年,三个春节,其还送给吕**总共1万元的过节费。其中,2012年春节送给他价值8000元的购物卡;2013年春节送给他现金1000元;2014年春节送给他现金1000元。兆**司送上述好处费给吕**的原因是因为吕**是沙汕路扩建项目的直接负责人,一方面,他积极推动项目的进程,保证沙汕路尽快开通,促进了兆**司物业的升值;另一方面,在沙汕路拆迁兆**司物业过程中,吕**确实帮了很多忙,比如说,元岗工业区开心俱乐部所在的两层物业少拆了100多平方米的商铺;计算征地拆迁补偿款时,都是按照比较高的价格给兆**司的;开心俱乐部所在地块按照原先规划只预留了一个路口给兆**司,后来吕**帮忙多预留了一个路口,还帮兆**司设置了“智汇城”的交通指示牌,施工过程中的管道建设等都是优先帮兆**司弄好等等。

3、证人杜*(系**公司财务部经理)的证言:谭*乙*是广州市**有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有限公司的老板,他从兆**司承租了三个物业。谭*乙*和兆**司班子成员都比较熟。2010年左右沙汕路要扩路,兆**司的兆丰购物城和元岗第二工业区涉及到征地拆迁问题,因这两个物业都是谭*乙*承租的,所以也涉及到谭*乙*的利益,兆**司的董事长何*、总经理叶**和谭*乙*经常就此事进行沟通。沙汕路征地拆迁项目是广州**办公室负责的,具体经办人是吕**和阿*,叶**也跟其提过要找吕**帮忙。2012年下半年,兆**司收到征地拆迁补偿款之后的一天,叶**叫其到她办公室,她说谭*乙*的儿子谭*丙现在在公司院子里,让其到出纳那里拿点东西给谭*丙。其就到了出纳姚*的办公室,跟她说叶*乙让其过来拿东西,姚*就从办公桌下面拖了一个大的怡宝矿泉水箱子给其,箱子上面用报纸盖住。其揭开看了一下,发现里面全是现金,面额都是100元的。随后,其就把此箱交给了正在单位院子里的谭*丙。后叶**告诉其箱子里装的是100万元现金,是用于打点沙汕路扩建项目的。这100万元应该是送给广州**办公室的人。这100万元是通过周*乙兵的广州市**有限公司以虚开工程发票的方式套出来的。

4、证人方*的证言:其系广州市**有限公司的经营者,业务范围包括房屋拆卸工程,这部分业务主要是挂在广州市**有限公司,承接该公司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建(构)筑物拆卸工程,对外是以市拆迁公司的名义开展工作的,工程款由市拆迁公司支付给其。市拆迁公司拆迁二部部长吕**负责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包括所涉及的建(构)筑物拆卸工程。2011年下半年,其知道吕**负责的沙汕路京溪村征地拆迁工作涉及该村的房屋拆卸工作,其就向他提出其想做京溪村的房屋拆卸工程,吕**说这些工程一般都会交回村里去做,如果要给其做的话,需要一些费用去打点关系。其明白吕**是要其送给他好处费。不久,其就约了吕**和他的一个姓程的同事到广**中心的一家酒楼吃饭,期间其再次跟吕**提起沙汕路京溪村的房屋拆卸工程的事情,希望他帮忙。饭后三人走到停车场时,其从自己的车尾箱拿出一个红色的塑料袋(里面装着两瓶洋酒、一袋茶叶和现金6万元,面额都是100元,分成6扎,1万元1扎,其用一个信封装着,)放到吕**开的海南马自达轿车的副驾驶位,吕**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随后吕**就开车走了,其就开车送吕**的同事回家。之后,在吕**的帮助下,其公司就承接了沙汕路道路工程白云区京溪经济联合社地块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拆卸工程。大约在2012年1月份与市拆迁公司、京溪经济联合社签订了建(构)筑物拆卸施工委托合同,合同标的是84万多元。施工一直到2013年1月份左右才完成,市拆迁公司也将全部工程款交给其了。因为吕**是沙汕路道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负责人,其想承接京溪村的房屋拆卸工程必须要他支持,而且后续施工、工程款结算也要受他监督,所以当时吕**暗示其要送好处费给他时,其也很犹豫,但考虑到不按他说的做其就赚不到钱,也只好送上述好处费给他了。

5、证人谭**的证言:其自1997年3月至今在元岗村村委工作,其中1997年3月至2008年12月担任村委委员。1997年左右,广州**办公室的华南快速干线出口征地拆迁项目涉及到元岗村,吕**是这个项目的经办人,当时其主管村里的征地拆迁工作,元岗村与市道扩办的协调工作由其全权负责。华南快速干线出口征地拆迁项目征收元岗村土地约30亩,拆除物业一万多平方米,补偿款七、八百万元左右。在与吕**的合作过程中,他比较关照其,其跟他提出能不能放松一下标准,多补偿一些给村民,吕**表示可以理解。之后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吕**对其说在测量被拆迁房屋面积时,他会放松标准,皮尺拉的松松的,这样测出的面积就会多一点;在计算补偿款时,他会在规定幅度内按照较高的标准计算。所以整个征地拆迁过程中,村民都很满意,其的工作也完成得很顺利。到了1999年,征地拆迁工作基本完成,补偿款发放给村民,其送给了吕**现金3万元并说感谢他的支持,吕**就收下了。

6、证人周**的证言:其自1999年9月至2009年8月任白云区龙湖村副村长、副书记(2002年改制为龙湖经济联合社);2009年至2013年7月任龙湖经济联合社社长。2007年左右,吕**和他的一个同事来其村委介绍说他是广州市道**拆迁公司征拆二部的副部长,现在有个市政项目“广州市天然气利用工程田心至太和管线工程”要经过龙湖村,要借地施工,希望其村能够配合,然后大家详谈了一下借地面积、补偿金额等细节。这个项目是其直接跟进的。后因市道扩办未能及时支付借地款项和其村垫付的费用,其和村委的几个领导商量送给吕**一万元过节费并请他帮忙让市道扩办尽快支付,其把这一万元送给吕**时提出上述请求,吕**表示他回去会尽快办理。不久市道扩办就支付了相关款项给其村。

7、证人黎*(系被告人之妻)的证言:2011年10月中旬的一个星期六,方*请其一家三口和程*一家及张**等人吃饭,饭后,在停车场,方*送给吕**两瓶酒和一袋茶叶,其推辞不过就收下了,回家后,其打开包装,发现里面只有两瓶洋酒和6罐茶叶,并无现金。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其自1998年调入广州**委员会下属的事业单位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公室工作,在征地拆迁处任*,2007年7月调至市道扩办下属的全资国有公司即广州市**有限公司,并在该公司征地拆迁二部任副部长,2011年11月任部长。征拆二部主要负责道路扩建过程中涉及到的征地拆迁工作,包括进行拆迁补偿概算、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发放补偿款及拆迁房屋移交、房屋拆除后将土地移交给业主单位。作为部长,其负责部里的全面工作,并对部里承接的项目进行综合把关协调。作为副部长期间,其主要负责沙汕路的征地拆迁补偿、太和至田心段天然气管道施工借地、西江饮水工程借地等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其公司征地拆迁的具体流程:市道扩办接到业主委托的征地拆迁工作之后,就会下任务单到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根据工程需要,报公司班子领导审批决定交由哪个部门来办理。任务交到其部门之后,其就会根据具体情况,比如说是涉及房屋测绘还是绿化迁移等,填写申请测绘院等中介单位的表格给公司计划财务部,由其报市道扩办工程处,从市道扩办中介单位备案库中,摇珠选定中介单位。然后其会派人与中介单位一起去现场对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构筑物的面积进行摸查,并根据摸查结果编制拆迁补偿概算,报公司计划财务部专家组进行审核后,层**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再报市道扩办计划财务处、审核处、办领导审批后,送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报广州市监管中心或广州市财政局审批。审批后,由市道扩办与项目业主签订征地拆迁、管线迁移工作合同。合同签订后,项目业主会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到市道扩办,剩下的70%就按工作进度进行拨付。款项到位之后,其部门就开始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谈判工作,并根据谈判结果拟定补偿协议,填写呈批表,报公司副总或董事长审批后,再报市道扩办审核处、计划财务处、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其部门就会以市道扩办的名义与被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拆迁过程中如有设计变动,就由其部门直接报公司副总或董事长,与项目业主进行协商,有时也会以市道扩办的名义直接发文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现场确认后,就会修改设计。支付款项后,其部门就督促被拆迁人将土地及房屋按时交付,如房屋需要拆卸,就填写任务单报公司计划财务部,由其指派工程部跟进。房屋拆除完成后,将土地移交项目业主施工,其部门的现场工作就完成了。

其在市道扩办及市拆迁公司工作期间,曾分多次收受元岗村原村长谭**、广州市**展总公司总经理叶**、广州市**有限公司负责人方**、元岗村现任书记谭**、石井**经联社社长周**等人贿送的好处费。

谭**和叶*丙送钱给其的原因是:1998年,广州市政府与华**路公司因沙汕路的建设费用摊分达不成一致意见而搁置了沙汕路的开发。而沙汕路沿线基本上都是元岗和兆**司的物业,沙汕路不能开通,十分影响他们的发展。为了沙汕路的建设,谭**、元岗村和兆**司班子多次以天**人大的名义(何**和谭**都是天河区的人大代表)给广州市政府提议题,要求建设沙汕路。2008年,广**务局主办的三涌补水工程用地(该项目也是委托给市道扩办来具体承办的)刚好涉及元岗村的用地,元岗村班子就以沙汕路开通为条件,才会让出三涌补水工程的建设用地。为了解决三涌补水工程的用地,广**务局和市道扩办就与广州市重点项目办公室协商沙汕路的建设,并由广州市重点项目办公室出委托书给市道扩办来具体承办沙汕路的建设。元岗村见到委托书后,就让出了三涌补水工程的用地。**扩办委托广东省地质测绘院对沙汕路进行摸查测绘,根据摸查结果编制补偿概算,编制补偿概算审批后,由于广州市重点项目办公室没有资金计划,该项目就又被搁置了。因为其一直是该项目的经办人,谭**、叶*丙等人就跟其说让其想办法帮帮忙,如果该工程能进行,他们都会尽全力配合拆迁等工作,并且不会让其白帮忙,会给其感谢费。然后其就向公司董事长游*反映并保证因其跟沙汕路沿线被拆迁单位的人都很熟,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其也可以先劝说他们将房屋拆除,交出地块。游*也向市道扩办反映了该情况。**扩办决定在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先签订补偿协议,拆除房屋。市道扩办也将该情况报市建委,市建委批复如果全线能够拆除的话,就明确该工程的实施和资金的到位。由于白云区段京溪村不同意沙汕路的建设,从而会影响整个沙汕路的建设,谭**就请其尽快与京溪村协商。其就积极与京溪村进行谈判,最后成功说服他们同意拆迁。解决了这个问题,就极大的推动了沙汕路的建设。2008年沙汕路项目启动后,因为谭**也有物业在沙汕路边,沙汕路扩建后,会促进他物业的升值,加上他跟**扩办和被拆迁单位都比较熟,也从中参与沟通协调工作,以促进道路尽快开通。沙汕路项目是2008年由广州市重点项目工程办公室委托市道扩办实施,项目标的2.5亿,涉及天河区与白云区,全长1.7公里,征地约80亩,其中从元岗村征地51亩,拆除房屋约25000平方米,补偿约1亿多元,主要联系人是元岗村原书记谭**、副书记梁**;从广州市**展总公司征地4000多平方米,拆除房屋约6000多平方米,补偿约1600万元左右,主要联系人是谭**、兆联董事长何*、总经理叶*丙。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谭**打电话约其去他家小区里的侨鑫会所吃饭,在场的还有谭**的儿子谭*丙、叶*丙、何*和元岗村的谭**等人,吃饭时说到沙汕路项目,谭**就说很感谢其对这个项目的支持,要送点感谢费给其,然后就跟其要卡号,其就说晚点发给他。过了几天,其就把其老婆的农行账户发给了他。等到新年过后,其去银行查了一下,发现多了一笔200万元,其知道是谭**给其的好处费到账了。2012年5月的一天,其和谭**、谭*丙、叶*丙等人吃饭时聊起沙汕路项目进展的事,当时沙汕路的征拆补偿工作已经全部完成,路面建设正在施工,谭**提到他给其辛苦费的事情,叶*丙听后就接着说这段时间其确实也辛苦了,兆**司也要表示一下,送点辛苦费给其。同时,叶*丙又说因其是市拆迁公司的人,与兆**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直接给的话太显眼了,最好是通过谭**转交,谭**就说好,其也觉得这样比较安全,也就同意了。过了一段时间,谭**打电话约其去汇景新城吃饭,这次吃饭只有其和谭**两个人,吃饭时,谭**递给其一个大袋子说是叶*丙给其的辛苦费,其就收下了,总共有100万元现金。除了上述100万元之外,其还在2012年春节前收受叶*丙送给其的面值共计8000元的广百购物卡;2013年春节及2014年春节分别收受了叶*丙送给其的1000元现金。谭**、叶*丙等人觉得其在沙汕路的建设过程中贡献很大,他们的物业也因此升值了很多,都很感谢其所以送其好处费。

方*送好处费给其的情况:2011年中旬的一天,广州市**有限公司负责人方*约其到奥体中心的一家湘菜馆吃饭,在场的有其公司的副总程某、方*和其一家三口,吃饭时,程*红让其帮方**争取沙汕路京溪村的房屋拆卸任务,其同意。饭后,在饭店停车场时方*从他车上拿了两瓶柏乐庭洋酒和一袋大红袍茶叶放到其车上,说请其多帮忙,其就收下了。回到家后,其发现茶叶袋里有1罐茶叶和20万元现金。方**送其上述好处费的原因是沙汕路京溪村的房屋拆卸工程,正常程序是由其部门报市道扩办工程处摇珠产生,方*想承接这个工程,如果走正常程序不一定能摇到他。因为其公司有个惯例,涉及到村征地拆迁问题时,拆卸工程一般就交给村里来做。于是其就找到京溪村的张**,让他协调一下此事,他就说尽量,之后由其代表市道扩办与京溪村签订了拆卸合同,京溪村将该工程交给了方*来做。并且在支付拆卸款项时,其打报告说将款项直接打给方*。按照正常规定,这笔款项是应该先打给京溪村,然后再由京溪村将款打给方*,京溪村会从中收取3%的管理费,现在这样操作就帮方*节省了这部分管理费。

周**送好处费给其的情况:2008年至2010年的太和至田心段天然气管道施工借地项目,涉及到龙湖村的借地问题,在施工借地过程中,其比较关照他们,款项支付也比较及时。2010年春节前周**送给其好处费1万元。

谭**送其好处费的情况:1997年华南快速路征地时,涉及到元岗村部分农民房的拆迁,在计算补偿款的时候,其就提高了标准,多补偿了一些给他们,补偿款到位之后,大概是1999年,元岗村的村委委员谭**送给其2万元说谢谢其的帮忙。

(四)同步录音录像,证实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吕**讯问时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决认为,被告人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超过十万元,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吕**未退缴的赃款(含面值共计8000元的购物卡)共计1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吕**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认为:1、本案没有谭某乙*父子的证词,证实谭某乙*父子是否将兆**司准备送给吕**的一笔钱转交给吕**,没有证据证实贿送数额,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吕**收取了该款,原审法院只以吕**具有受贿条件、有人表达要送辛苦费、与谭某乙*等人关系密切等情况,在证据链存在重大断裂的情况下,就进行有罪推定;而吕**在最后的一堂供述和庭审中已经陈述没有收取兆**司贿送的100万元。故根据疑罪从无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原审认定吕**收取100万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吕**从未承认收取方*6万元,在侦查机关连续多日讯问下才胡乱说收取方*20万元,吕**妻子证实其一家与方*吃饭后,接过方*的两瓶酒和茶叶放在车尾箱,回家整理东西时并没有见到现金,故原判认定吕**收取方*6万元的证据不足。3、吕**在侦查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时,已经交代了其收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自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请求对吕**减轻处罚或将案件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贿款1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吕**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查,1、叶*丙证实在2012年5月,其当着谭某乙英向某转红说兆**司要酬谢吕**,随后又让谭某乙英代为转交酬谢款,而吕**的多次供述亦详细描述该过程,两人关于商议收受贿款的细节高度吻合;何*、杜*等证人证实了筹集100万元贿款交与叶*丙的事实,叶*丙也证实其依前约定交付该款与谭某乙英父子,而吕**亦在检察机关的讯问时,8次供述及交代其从谭某乙英手中收取该100万元贿款的事实,两方关于贿款数额、交付时间等细节亦高度一致。因此,吕**从商谈收取贿款至其实际收取该款的事实,均有充分的证据所证实。至于吕**在侦查阶段最后一堂问话中否认该受贿事实,仅以其在办案机关问话时神志不清、压力太大作为翻供的理由,却又认为检察机关办案文明、没有违法办案,可见其翻供理由难以成立,且其在检察机关的8次供述及交代期间长达4个月,其的供述条理清晰、逻辑顺理,未见其神志不清之态,故该供述均为真实,现其翻供无据。2、同理,方*指证其在2011年亲手将贿款放置在吕**的车尾箱处,而吕**亦多次供述收取该款的详细经过,两人虽对贿款数额有所不同,但交接贿款的过程相互吻合,故认定吕**收取该款证据充分。3、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不构成自首。综上,吕**及其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均不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吕**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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