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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州**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原判认定被告人杨**犯受贿罪,判决:一、被告人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二、退缴的赃款357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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