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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贪污罪、受贿罪,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州**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勇犯贪污、受贿、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穗南法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何*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二、扣押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何*勇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八万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5年5月25日,广州**民法院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5年7月17日,广州**民法院作出(2015)穗南法审监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广州**民法院(2014)穗南法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原审被告人何*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二、维持广州**民法院(2014)穗南法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扣押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的原审被告人何*勇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八万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何*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四、第一项和第三项的总和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上缴国库。五、继续追缴原审被告人何*勇贪污所得人民币四万六千八百三十六元一角八分,发还广州市**有限公司。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何*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审监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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