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揭中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随案移送审查处理的退赃款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广东省**民法院(2014)揭中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