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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被告人陈*任职暨南**一医院基建科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暨南**一医院综合大楼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中的勘察部分介绍给广东**产公司工程一部承包人吴**(另案处理)承接,为吴**谋取利益,并于2008年至2010年间,多次收受吴**贿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承认控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陈*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事实和定性均没有异议,具体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没有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行贿人只是逢年过节时送钱给被告人。3、被告人身体患,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人陈*任职暨南**一医院基建科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暨南**一医院综合大楼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中的勘察部分介绍给广东**产公司工程一部承包人吴**(另案处理)承接,为吴**谋取利益,并于2008年至2010年间,多次收受吴**贿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5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退出赃款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陈*的供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务任免文件及简历,工程合同,情况说明,证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且退出全部赃款,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款现存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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