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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受贿罪,谢*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4)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谢*利用其担任从化市鳌头林业站护林员,负责巡护辖区内林木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吴**等人(另案处理)贿送的2.4万元好处费后,不依法履行护林员的工作职责,对吴**等人在从化市鳌头镇黄茅村羊石社“羊石坑”附近山场的滥伐林木行为不依法制止,并为其通风报信逃避查处,经鉴定,“羊石坑”附近山场砍伐林木面积125.9亩,林木蓄积1025.6863立方米,现场新钩挖三条道路,总路长1427.5米,平均路宽4.2米,面积9亩。

案发后,被告人谢*于2014年3月21日主动到从化**纪委交代其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的事实。同年4月17日被告人谢*已退回赃款2.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滥伐林木人员吴**、农某丰、兰*的供述及抓获经过,从化市林业局属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从化市鳌头林业工作站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林业工作站提供护林员聘用合同二份,出具证明二份,从化市林业局护林员管理制度和护林中队岗位职责图,从化市林业局林**出具证明一份,林业现场调查报告,记录伐木情况记录本,行贿人吴**的陈述及签认的通话清单,被告人的农业银行账户清单,被告人签认收受贿送的2.4万元好处费存入其银行卡,扣押物品清单,扣留财物收据,被告人辨认张**、陈**照片的笔录,行贿人吴**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情况说明,破案报告,及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无视国家法律,身为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又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对他人在辖区内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依法制止,并为其通风报信逃避查处,致使林木遭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谢*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滥用职权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罪行,对受贿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退出的受贿赃款,依法予以没收。收缴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

二、被告人退缴的赃款2.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收缴作案工具三星牌7108型手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由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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