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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4)1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辩护人邝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黄*在担任广州**境保护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执法监察大队等工作的职权便利,在对全区污染企业的监管执法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企业老板王*等人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50000元、港币共计50000元。

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3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黄*在担任广州**境保护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花**保协会、执法监察大队的职权便利,在对广州**有限公司所做的污水处理环保工程检查、验收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兼花**保协会副会长王*贿送的人民币共计57000元。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王*人民币5000元;

2、2013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王*人民币5000元;

3、2013年8、9月份间,被告人黄*收受王*人民币37000元;

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王*人民币10000元。

二、2013年中秋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黄*在担任广州**境保护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执法监察大队的职权便利,在对全区污染企业的监管执法过程中,收受广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庾**贿送的人民币15000元、港币10000元。

1、2013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庾庆忠人民币5000元;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庾庆忠港币10000元、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现金消费卡;

三、2013年中秋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黄*在担任广州**境保护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执法监察大队的职权便利,在对全区污染企业的监管执法过程中,收受广州市六和桐生**公司总经理付*生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0000元。

1、2013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付仰生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付仰生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四、2013年中秋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黄*在担任广州**境保护局副局长期间,先后多次利用分管执法监察大队的职权便利,在对全区污染企业的监管执法过程中,收受广州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人民币共计2000元。

1、2013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吴某好处费人民币1000元;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吴某好处费人民币1000元;

五、2013年中秋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黄*在担任广州**境保护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执法监察大队的职权便利,在对全区污染企业的监管执法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广州市**公司公司法人代表钟*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000元。

1、2013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钟*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钟*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六、2013年中秋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黄*在担任广州**境保护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执法监察大队的职权便利,在对全区污染企业的监管执法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九**科技厂总经理童*人民币共计20000元。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童*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2、2013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童*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童*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七、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在担任广州**境保护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执法监察大队的职权便利,在该局代表区政府对外进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招投标以及考核、运营费用支付过程中,收受广州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人民币共计21000元。

八、2013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黄*在担任广州**境保护局副局长期间,在该局代表区政府对外进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招投标、运营费用支付过程中,收受广东联**份有限公司广**公司负责人蔡*贿送的人民币2000元。

九、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黄*在担任广州**境保护局副局长期间,收受其下属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曾某贿送的人民币8000元,港币共计40000元。

1、2013年4月,被告人黄*收受曾某港币20000元;

2、2013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曾某港币20000元;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曾*人民币8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利用其担任广州**境保护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50000元、港币5000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公诉人在发表公诉词时认为被告人黄*虽系自动投案,但对2013年中秋前的一天收受曾某贿送的20000港币的犯罪事实未作如实供述,不认定自首,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的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收受曾某港币2万元提出异议,认为不属实;2、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受贿事实没有异议,主要提出未为他人谋取利益;3、其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4、案发后其有主动退赃的情节。综上,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受贿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黄*收受贿赂后没有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3、起诉书指控的第三、五宗受贿事实中行贿人都是处于一种事后感谢给被告人黄*送钱的,并不存在钱权交易,被告人黄*也没有因此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不能作为受贿的金额;4、起诉书指控的第九宗受贿事实中证人曾某证实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送给被告人黄*2万元港币的理由是给被告人黄*过生日的,但其都不知道被告人黄*生日,不符合常理,被告人黄*在检察机关的供述属于误供,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不能认定;5、被告人黄*是自动投案的,并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收受曾某2万元港币是被告人在事实上的个别辩解,不等同于翻供,应当认定为自首;6、被告人黄*主动退赃,有悔罪的表现,请求从轻处罚;7、关于被告人黄*的工作表现显示,被告人黄*在担任职务期间,尽职尽责,为花都区环保工作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从轻处罚,考虑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至2014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黄*利用其担任广州**境保护局副局长,分管执法监察大队、花**保协会等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企业老板王*等人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35000元、港币共计4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3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黄*先后多次收受广州**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兼花**保协会副会长王*贿送的57000元。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王*5000元;

2、2013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王*5000元;

3、2013年8、9月份间,被告人黄*收受王*37000元;

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王*10000元。

二、2013年中秋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黄*先后收受广州市六和桐生**公司总经理付*生贿送的10000元。

1、2013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付仰生好处费5000元;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付仰生好处费5000元;

三、2013年中秋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黄*先后收受广州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某贿送的2000元。

1、2013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吴某好处费1000元;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吴某好处费1000元;

四、2013年中秋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黄*先后多次收受广州市**公司公司法人代表钟*贿送的15000元。

1、2013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钟*好处费10000元;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钟*好处费5000元;

五、2013年中秋前至2014年春节前,先后多次收受九**科技厂总经理童*贿送的20000元。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童*好处费5000元;

2、2013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童*好处费10000元;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童*好处费5000元。

六、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广州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贿送的21000元。

七、2013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广东联**份有限公司广**公司负责人蔡*贿送的2000元。

八、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黄*收受下属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曾某贿送的8000元人民币,40000元港币。

1、2013年4月,被告人黄*收受曾某港币20000元;

2、2013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曾某港币20000元;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收受曾某8000元。

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黄*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中共**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2月25日,花都**护局副局长黄*主动到该委,如实向组织交代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事实,鉴于黄*已涉嫌犯罪,该委将其带至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投案。

2、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2月25日,中共花都区**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黄*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该院对其依法进行询问,其交代了自己利用担任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3、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广州市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工作者过渡审批表、中**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共广**织部穗花组干(2011)13号、(2012)82号文件、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花人社(2011)14号、(2012)77号文件、被告人黄*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黄*出生于1974年12月18日,系国家工作人员,中共党员,于2011年1月始任广州**卫生局调研员,2012年7月始任广州**境保护局副局长。

4、花府办(2010)38号印发花都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花环(2012)45、(2013)45号广州**境保护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证实:被告人黄*系广州**境保护局副局长,2012年分管执法监察大队工作,2013年分管执法监察大队、环境保护协会工作。

5、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证实:被告人黄*上缴违纪款327805元。

6、行贿人王*的证言,证实:我在2012年上半年通过花都区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的副大队长许*认识了花都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黄*,之后为了跟他打好关系多次跟黄*出去吃饭,去夜总会消费以及直接送现金给他。2013的春节前的一天,我到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环境保护局黄*的办公室,将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交给了黄*;2013年8、9月之间,我经常和黄*、许*等人一起吃饭打牌,我通过打牌形式共给了黄*37000元;2013年中秋前的一天当我到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环境保护局黄*的办公室,将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交给了黄*;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环境保护局黄*的办公室,将用信封装着的10000元给黄*。我之所以给钱,是因为他对我们做的工程有检查、检测的职权,送钱给他,在验收的时候就会顺利很多,如果没给他送钱,有些人就会对我们做的工程进行挑刺,送钱也是为了联络感情,让我的工程顺利通过验收。

7、行贿人付仰生的证言,证实:2012年底到2013年初,我的工厂在日常经营的过程中被投诉排放废气超标,花都区环境保护局的执法监察大队的副队长许*等人到我的工厂进行检查,确实存在环保设施不过关的情况,并对我说要求加装环保设施,并要求我们限期整改,我通过了解知道负责管理我的工厂这一片区域的是花都区环境保护局执法监察大队的副队长许*,经许*介绍,认识到花都区环境保护局的副局长黄*,并且知道他是负责分管执法监察大队。2013年中秋前的一天,我到黄*的办公室给了他一个信封,里面装有5000元,并对他说要给我的工厂一定的整改时间,他没说什么就收下了。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黄*的办公室给了他一个信封,里面装有5000元,以后检查的时候多多关照,他没说什么就收下了,我一共送给黄*10000元。我之所以要送红包,主要是因为他是花都区环境保护局的公职人员,我所管理的工厂需要和环境保护局的工作人员打交道,为了感谢他给了我的工厂一段时间,让我的工厂去整改废气超标问题,而且在过节的时候也稍微意思一下,我才送红包给他们的。

8、行贿人童*的证言,证实: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通过许*邀请黄*、许*、高*、黎**、邓**、谭**等人在花都区站前路中华酒店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我当场给了以上每人一个信封,黄*的信封里面装有5000元;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通过许*邀请黄*、许*、高*、黎**、邓**、黄**、谭**等人在花都区大陵村的波记蛇庄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我当场给了以上每人一个信封,黄*的信封里面装有5000元;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黄*的办公室给了他一个信封,信封里面装有5000元,他没说什么就收下了;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通过王*到黄*的办公室给了转交给他一个信封,信封里面装有5000元,他没说什么就收下了。我之所以要送红包是因为他是花都区环境保护局的公职人员,我所经营的工厂需要和环境保护局的工作人员进行来往,送钱是为了搞好关系,为了以后环保检查时能够得到关照。

9、行贿人吴*的证言,证实:2013年中秋节前和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由于我是花**保协会副会长,于是我先后两次参加花**保协会在生力山庄聚餐,在吃饭的过程中,两次都给了黄*一个信封,里面都有1000元,他没说什么就收下了,两次一共给了2000元。

10、行贿人钟*的证言,证实: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去到黄*的办公室,给了他一个信封,里面有10000元,并跟他说这是节日费,当时他没说什么就收下了。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邀请黄*等人到波记蛇庄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我给黄*的一个5000元的信封,我之所以要送红包是因为我所管理的工厂需要和环境保护局的工作人员打交道,为了感谢给了我的工厂一段时间,让我的工厂去整改废水超标问题,而且在过节的时候也稍微意思一下,我才送红包给他的。

11、行贿人李*的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前,我邀请黄*、许*和信息中心三个公职人员到位于三东大道的一家农庄吃饭,在吃饭期间,我给在座每人一个红包,里面装有1000元;2014年春节前一天,我就前往黄*的办公室给了黄*一个信封,里面装有20000元。我送钱主要是因为在2013年我在履行在线监控系统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一是许*提出将合同三年一签变为一年一签,按照他的这个做法,一年期满后如续签合同,我要提出申请,再由花都区环境保护局审批,这个手续繁琐而漫长,对我公司的经营很不利;二是一年进行两次考核,如果考核不通过,就续签不了合同,续签不了合同的话就收不到第三笔款项;三是在履行这个合同的过程,黄*向我提出要50%业务给联进高公司,我不同意。因为这些原因,我感觉黄*和许*在故意给我制造障碍,所以我为了跟他们搞好关系,联络感情,考核能顺利通过,就送给上述公职人员红包。

12、行贿人蔡*的证言,证实:因为黄*是环境保护局的副局长,环境保护局与我们公司有业务往来,2013年农历八月十五前的一天,我约黄*吃饭,后来我们在广州西关的一家酒店吃饭,我给黄*、许*、江**、曾**、刘**、吴**一人一个红包,每个红包装有2000元人民币,除了刘**和吴**没收下外,其他人都收下了。

13、行贿人曾*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的一天,我去花都**护局副局长黄*办公室,递给他一个信封,信封里装有20000元港币现金,对他说,麻烦关照一下我的老婆刘**,我老婆在花都环境监测站打临工。他没说什么就收下了。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去花都**护局副局长黄*办公室,递给他一个信封,信封里装有20000元港币现金,对他说,黄局长过生日了我没请吃饭,这个拿去吃饭。他没说什么就收下了。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去花都**护局副局长黄*办公室,递给他一个信封,信封里装有8000元,对他说,过年意思一下。他没说什么就收下了。我送给黄*共计港币40000元,人民币8000元。这40000港币是我在一家卖烟酒的店铺用人民币换的。当时换了是准备让老婆炒B股用的,后来因为经济不景气就没炒,所以一直有50000元港币在家里面,送给黄*以后,家里现在还剩下10000元港币。我之所以要送他,主要是因为他是环境保护局的领导,主管我,为了在日后的工作中得到他的关照,以及在工作上照顾一下我老婆,综合以上原因我才送给他的。

14、证人许*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3年中秋节和2014年春节前,分别在中华酒店和波记蛇庄吃饭,我亲眼看见九光电镀厂老板童*给了花都区环境保护局的领导高*、黎**、邓**、曾*、谭**、黄*红包,因为钱是装在信封里的,尽管具体金额我不是很清楚,但我肯定他们收到的每个红包数额不会少于2000元人民币。

15、证人高*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童*邀请到我、黄*、许*、曾*、黎**、谭**、邓**等人到花都中华酒店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童*给了每人一个信封,我没说什么就收下,我的信封里面有3000元人民币现金。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童*邀请到我、黄*、许*、黎**、谭**、邓**等人到花都波记蛇庄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童*给了每人一个信封,我没说什么就收下,我的信封里面有3000元人民币现金。

16、被告人黄*的供述、亲笔供词,主要内容为:我于2012年8月到广州**境保护局担任副局长,主要分管环境执法监察大队和环**会的工作。环境执法监察大队的具体工作权限主要是花都区范围内企业排污许可审批权、花都区环境执法立案、结案以及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王*是绿海**公司的老板,也是环**会的副会长,所以我和王*有工作上的业务来往,2013年的春节前的一天,王*到我的办公室,给了我一个信封,里面有5000元,王*跟我说这是节日费,当时我没说什么就收下;2013年的中秋节前的一天,王*到我的办公室,给了我一个信封,里面有5000元,王*跟我说这是节日费,当时我没说什么就收下;2014年的春节前的一天,王*到我的办公室,给了我一个信封,里面有10000元,王*跟我说这是节日费,当时我没说什么就收下;2013年8、9月份之前,我、高*、黎**、许*还有王*经常一起在吃饭期间打牌时,我还收了王*给的钱,地点分别是在上岛咖啡、利来海饭庄、波记饭庄和花**州商会,打牌期间,王*都是在我们开始打牌时看了一会儿,就说有事要走了,一共给了我37000元。赤坭的和**司的环保工程是王*做的。这个工程是在2013年8月份之前做完,并且由和**司于2013年8月份向我局申请工程合格验收手续,我们经过审查,发现该公司虽然这个环保工程的设施合格,但惟独缺少应急设施和应急预案,所以我就没有签字同意,要求该公司限期两个月完善应急设施和应急预案,最后专门的验收小组进行了应急设施和应急预案测试,大概2013年10月份左右,我就签字同意了发放排污证。我收受六和桐生老板付*(具体名字不记得了)钱财的问题,具体是2012年底至2013年初的时候,我们发现该公司环保设施不过关,我们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加装环保设施,在该公司整改之前,该公司仍然违规继续排放废气,而我们没有要求该公司停产,主要是考虑到该公司是东风日产的上游企业,如该公司停产就会影响东风日产的正常生产。2013年中秋节前和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六和桐生的老板先后两次到我的办公室,每次给了我一个信封,每次都给了我5000元,说是给我的节日费,当时我没拒绝就收下了。我一共收受六和桐生的老板钱财10000元。我认为六和桐生的老板付*送钱给我就是为了跟我搞好关系,希望我在环保执法方面予以关照。2013年中秋节前和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美力漂染厂老板吴*先后两次邀请我到生力山庄吃饭,吃饭的过程中先后两次给了我一个信封,里面都有5000元,说是给我的节日费,当时我没拒绝就收下了。美力漂染厂排污没有达标。他的这个厂的锅炉是一直烧木柴,经过简单的过滤后向外排放,我们一直有针对该厂进行查处,对该厂进行限期整改和罚款,但是该厂一直超标排放,我没有对该厂进行关停提议。之所以美力漂染厂老板吴*给我钱,我认为他一方面是为了表示感谢,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跟我搞好关系,希望我在环保执法等方面予以关照。我收受和信五金铸造厂钟*(具体名字不清楚)钱财的问题,2013年初,我们接到该厂附近居民有大量的投诉,就发现该厂没安装有效的环保设施,超标排放,我们就要求该厂停业整顿并且安装环保设施。但是,在停业整顿期间,该厂偶尔有偷排现象。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该老厂板到我的办公室,给了我一个信封,里面有10000元,并跟我说这是节日费,当时我没说什么就收下。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该老板邀请我、高*、许*、黎**、曾*和谭**到波记蛇庄吃饭,吃饭的过程中给了我一个信封,里面有5000元,说是给我的节日费,当时我没拒绝就收下了,该老板还当场也给了高*、许*、黎**、曾*和谭**每人一个信封,信封里面有多少钱我就不清楚了。我一共收受和**司老板钟*钱财15000元人民币。和信五金铸造厂老板钟*给我钱,我认为他为了跟我搞好关系,希望我在环保执法等方面予以关照。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童*到我的办公室,给了我一个信封,里面有5000元,当时我没拒绝就收下了;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或者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到我的办公室,给了我一个信封,里面有5000元,王*说是代童*给我的节日费,当时我没拒绝就收下了;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童*邀请我、高*、许*、黎**、邓**、曾*、谭**去波记蛇庄吃饭,在吃饭期间,童*给了我们每人一个信封,我的那个信封有5000元。童*的九光电镀厂长期超标排放,我们环境保护局对九光电镀厂的长期超标排放问题进行过大约三次左右的罚款和限期整改,但是没有依法向区政府提议关停,我认为童*给我钱财有对我表示感谢的意思,也希望我对他予以关照。2013年我、许*和监测站的站长梁**负责广州市花都区政府对外发布在线监控系统的招投标工作,李*的新**司中标,2014年的春节前的一天,李*到我的办公室,给了我一个信封,里面有20000元,李*跟我说这是节日费,当时我没说什么就收下;2014年春节前,李*邀请我、许*和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去三东大道附近的一家自然庄吃饭,在吃饭期间,李*给了我们每人一个红包,我的那个红包里面装有1000元,其他人也是1000元。我一共收受新**司的老板李*的钱财21000元人民币。我认为新**司的老板李*送钱给我就是为了跟我搞好关系,希望我在在线监控的考核、运营费用的支付方面等合同履行方面予以关照。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海联进高公司花都办事处(做企业排污在线监控的系统)老板蔡*邀请我、许*、江**、曾**、刘**、吴**到广州动感小西关内的御**吃饭,吃饭的过程中,蔡*了我们每人一个红包,我的红包里面有2000元。我认为联进高公司花都办事处蔡*送钱给我就是为了跟我搞好关系,希望我在指挥监控平台的运营费用支付等方面予以关照。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曾*到我的办公室给了我一个信封,里面有20000元港币现金,我问曾*什么原因,曾*说因为他的老婆在环境保护局做临工,以后多多关照,之后我就收下了。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曾*到我的办公室给了我一个信封,里面有8000元。2013年中秋节钱的一天,曾*又给了我2万港币,他给我钱,目的一方面是请我关照他妻子,另一方面也是想我在工作上以及职务升迁上对他予以关照。

上述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证据取证合法,内容真实,采信为定案依据,且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收受广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庾**的好处费人民币15000元、港币10000元的问题,经查,现有证据仅有被告人黄*的供述证实其收受行贿人庾**好处费人民币15000元、港币10000元,证人高*、许*、李**的证言均无法证实被告人黄*受贿的具体金额,公诉机关未提交行贿人庾**的证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受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局没有联系到行贿人庾**,没有了解到行贿人庾**行贿被告人黄*的情况。综上,认定被告人黄*收受行贿人庾**好处费人民币15000元、港币10000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二、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黄*在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收受行贿人曾*20000元港币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于2014年2月26日的供述中明确供述了“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曾*又给了我2万元港币,他给我钱,目的一方面请我关照他妻子,另一方面也是想我在工作上以及职务升迁上对他予以关照”,且该供述部分有被告人黄*多处捺印确认,被告人黄*于当日提交的亲笔供词中亦证实了其收受曾*贿赂8000元人民币和40000元港币;证人曾*的证言证实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送了20000元港币给被告人黄*。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证人曾*的证言在时间、数额上均能相互吻合,证实被告人黄*于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收受行贿人曾*20000元港币的事实,行贿人在行贿时找的借口、理由是否属实不影响行贿事实的成立。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及采纳。

三、关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3、5次受贿事实中,行贿人处于一种事后感谢给被告人黄*送钱的,并不存在钱权交易,被告人黄*收受贿赂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不能作为受贿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行贿人付仰生、钟*的证言及被告人黄*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黄*收受了行贿人的贿赂,二行贿人均是基于被告人黄*系花都区环境资源保护局副局长,在业务上有监管关系而行贿,被告人黄*受贿的行为利用了职务之便,其行为已构成受贿,至于被告人黄*是事前还是事后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事实的成立,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收受贿赂后没有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应当认定被告人黄*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案中被告人黄*收受贿赂的行为已经完成,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能阻断受贿犯罪事实的既遂,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受贿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指控被告人黄*收受行贿人庾庆忠好处费人民币15000元、港币10000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黄*身为广州**境保护局副局长,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负责管理公共事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受贿的行为,依法应当适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事实和情节有:一、被告人黄*主动投案,虽其对行贿人曾某贿送的20000元港币提出异议,但被告人仍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黄*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减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及采纳;提出与上述不同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及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涉案的赃款人民币135000元、港币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检察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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