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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4)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袁*作为广州市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核发科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办理离退休及其待遇的核定等职务便利,收受行贿人龙*红的好处费2.5万元,为曹某某等人办理了离退休及其待遇核定等工作。

2014年8月23日,被告人袁*主动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袁*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提请成受贿罪。结合被告人有自首、退赃等量刑情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袁*作为广州市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核发科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办理离退休及其待遇的核定等职务便利,收受行贿人龙*红的好处费2.5万元,为曹某某等人办理了离退休及其待遇核定等工作。

2014年8月23日,被告人袁*主动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控辩双方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其中有:

1.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袁*于2014年8月23日主动到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被告人袁*的个人简历、入党志愿书、聘用制干部审批表,证明被告人袁*是党员,袁*是1994年被聘为合同制干部,2001年7月到2013年9月,被告人袁*在广州市花**管理办公室核发科负责办理退休、生育、工伤、失业待遇发放,2013年10月到2014年8月,在广州市花**管理办公室业务一科负责复核业务。

3.被告人袁*的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袁*身份情况。

4.广州市花都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调整内设机构请示的批复、广州市花**管理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证实广州市**金管理中心的核发科负责离退休及其待遇的核定等;征收科负责办理社会保险新参保、办理参保人员的变动、社会保险基金的补缴等。广州市花**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是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核定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费率和个人账户管理,依法核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情况的真实性;审核、拨付被保险人的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等。广州市花**管理办公室内设的业务一科负责城镇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等工作。

5.广州市花都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改称的通知,证明2007年8月区社保**中心改称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6.广东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证明被告人袁*向广州市**委员会退还赃款92000元。

7.龚有潮、曾**、曹*、蒋**、刘**、李**、刘**、卢**、黄**、陈**、谭**、赤坭航记饲料店(杨**、曾**、江**、黄**、杨**、龙*红)、富荣**有限公司(王*、袁**、杨**、高*、陈**、黄**、汤**)、华侨农场(侯**、谭**、伍**、李**、蒋**)退休人员申请表、领取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广州市花都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职工劳动合同,证明被告人袁*利用伪造的虚假的职位、工资单等虚假资料帮他人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缴清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两种业务,收取好处费。

8.证人王*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原系花都区**理办公室聘任人员,2009年4月份在花都区**理办公室征收科前台工作,2010年8月调到档案工作室,2010年年底辞职离开单位。2009年10月份的时候,袁*找到我说两三个人要办理退休,叫我帮两三个人补缴社保,后我按照袁*的要求在电脑上录入资料并出具了社保补缴单,并将这些补缴单给了袁*,后袁*给了我600元,说是上述两三个人的好处费,之后我陆续帮十来个人办理了社保补缴手续,这十来个人工资单都是伪造的。具体方式是我是通过中介人找到需要补缴业务的参保人,中介人向我提供参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参保单位的社保号以及需要参保的年限,社保系统会自动生成需要补缴的数额,我就打印出社保补缴单,加盖**保局征收科的章,然后将补缴单交给中介人,由中介人去到地税局补缴社会保险费,补缴后就会向我们系统反馈补缴社会保险的信息,整个流程就结束了,整个过程不需领导审批,我是利用了录入资料审核都可以由我一个人去操作的审批的漏洞。我的亲戚朋友办理上述业务是直接和我联系,其他参保人是通过几个中介联系我,几个中介中龙*红是袁*介绍认识的,龙*红也是和我合作最多的一个。龙*红找到一个叫“容*”的人,容*是做会计的,有十几家公司的社保号和公章,接下来,我们陆续办理了上百单某保人的补缴手续和退休手续。我收取好处费的标准,一开始300-500元每单,后来提高了标准,如果一次性补缴十年以上就收1000元,十年以下我按补缴年限来收费,如果要补缴十五年,每个收取一万元。我经手办理的参保人有100-200人左右,准确数字以电脑系统为准,龙*红共给了我650000元好处费,时间跨度是2010年1月份至6月份之间。

9.同案人龙*红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0年袁*(她是区社保办的工作人员,她的前夫是我老公杨*的舅父)介绍王*给我认识,并说王*也在人社局上班的,是她的同事。王*和我说,可以帮助那些之前没有单位或者从来没有买过社保的人来补缴社会保险,但要有企业挂靠。容某”(曾*)开了一家会计公司,帮好几家公司在做账,可以提供用于挂靠的企业名字。我就和曾*说了这个情况。然后我们开始合作,一般来说是这样的:王*让我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参保人想要缴费的年限,曾*提供被挂靠企业的名称和社保号,接着就由我将上述资料交给王*。然后王*根据我提供的资料在电脑上录入操作,打印一张社会保险补缴单后通知我去领取,然后我、曾*或参保人谁有空谁就凭该社会保险补缴单到地税局打印税单。税单打印出来后,有时参保人自己去银行缴纳社保费,有时参保人没空,就把社保费交给我,我就帮他们去银行交钱。其他具体的情况我就不是很清楚,电脑系统上的具体操作全都是由王*负责的。我们办理过的一单是挂靠中联**公司曹老板的企业,当时共办了曹*等十几个人的补缴业务,其中包括一次性缴清社保费办理退休的有曹*及其妻子等人,中联**公司的企业名字和需要补缴的人身份证复印件都是曾*向我提供,我再提供给王*的。据我回忆,经我手向王*提供参保人身份信息办理的补缴业务有50个人左右,我知道这些人不符合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条件,他们的资料是假的。我每成功办理一个人,就给王*500元,总共25000元。一次性办理退休业务的有十几个人,每成功办理一个参保人,我就给王*1000元,总共20000左右。曾*曾给我参保人信息,我再给王*办理的补缴业务大概20到30人,办理一个我给王*500元,总共约15000元。整个过程中,我给了王*约6万元。我自己也从中有获利。一般我自己亲戚我是不收他们钱的,朋友里面补缴的人有些给我200元,有些给我300元,有些给我500元,一次性补缴办退休业务我就每个参保人收500元。此外,我一共给了袁*大约25000元的好处费。我给袁*好处费主要是因为:首先,我是通过袁*才认识王*的,没有袁*的引见,我也不会认识王*。其次,是因为袁*又是区人社局负责办理退休业务,我和王*办理补缴社会保险的整个过程她是非常清楚的,我和王*为他人办理的退休业务也要有袁*帮忙才行。最后,我和袁*又是亲戚。王*有向我提起过袁*的事情。在2010年的上半年的一天,王*当面跟我说,叫我不要让袁*知道她做了很多社保补缴业务,叫我抛开袁*,我们两个单独做社保补缴业务。

10.被告人袁*的供述,主要内容为:我1994年被花都劳动局聘为合同制干部,2001年7月到2013年9月,我在广州市花**管理办公室核发科负责办理退休、生育、工伤、失业待遇发放,2013年10月到2014年8月,在广州市花**管理办公室业务一科负责复核业务。2006年开始,国家出台社会保险补缴的相关规定,工人在以前未购买社会保险的可以补缴,也就是说按工作年份重新购买之前的社会保险。2009年,我和龙*红商量通过帮人办理补缴业务赚钱,于是我介绍肥兰(王*)给龙*红,让她们合作,叫王*帮龙*红办理补缴业务,还对王*说到时叫参保人给你红包,王*答应了。于是龙*红就拿了几个参保人(姓名我现在不记得了)的资料给我,让我交给王*办理社保补缴业务。补缴成功后,龙*红给我一个红包,让我转交给王*,我在区人社局大院把钱交给王*,并说是参保人的红包,王*没说什么就收下了。补缴业务都是虚假的,主要是体现在提交的工资单、劳动合同等是伪造的,有些参保人参加工作的时间也都是虚构的。龙*红的亲戚朋友都是通过她找到我办理的。我采取虚假的方式为戴*、徐*、卢*等十几个人了补缴社会保险,一共收受了龙*红给我的好处费25000元。后来,龙*红就直接找王*办理补缴业务,但不是通过我把参保人资料交给王*的。龙*红和王*办理了社保补缴业务后都会收到参保人的好处费,具体多少钱我并不清楚,这是龙*直接和参保人之间联系的。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发现龙*红办理了很多的虚假补缴业务,就找龙*红了解情况,从龙*红口中知道她又找了曾*合作,因为曾*是一间会计公司的老板,能够找到多间公司帮助参保人挂靠办理补缴业务。2010年上半年,我们区人社局有领导被组织调查,我感到非常害怕,就多次叫龙*红和王*不要再帮别人办理虚假补缴业务和收别的好处费,说这是违法的事,但据我当时所知,她们两个人仍然私底下合作。

上述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证据取证合法,内容真实,采信为定案依据,且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袁*适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袁*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对被告人袁*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袁*在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袁*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情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袁*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袁**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检察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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