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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第1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辩护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黄*自2000年至今在深圳**花中学任教务员,负责该校学生的日常学籍管理、招生信息审核、录取通知书发放等工作。2013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黄*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为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3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黄*与何*甲(另案处理)商议后,利用其职务便利,为28名不符合深圳**花中学入学条件的学生办理了入学手续。为此何*甲收取学生家长钱款共计人民币77.3万元,被告人黄*从中分得人民币56万元。

二、2013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黄*与肖*甲(另案处理)商议后,利用其职务便利,为16名不符合深圳**花中学入学条件的学生办理了入学手续。为此肖*甲强收取学生家长或中间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被告人黄*从中分得人民币29万余元。

三、被告人黄*接受深圳市**学办公室副主任黎**的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两名学生违规办理入读莲花中学,共收取学生家长钱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接受深圳**某中学教务员江**的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1名学生违规办理入读莲花中学,收取学生家长钱款人民币1.9万元。

本案由中共深**检查委员会于2014年1月8日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红于当日到案接受调查并交代了犯罪事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次日对黄红以受贿罪立案侦查。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对受贿事实无异议,称其主动向何*甲提出向学校坦白,后二人向学校校长坦白交代了部分学生名册不符的事实,2013年12月底将所收到的64万元(何*甲56万元、肖*甲强6万元、黎某斌2万元)退还给学生家长,还帮何*甲退了几万元,之后接受纪委调查。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人黄*在学校自查招生情况期间,在学校未掌握被告人违规操作的情况下,带领何某甲主动向学校承认违规招生的行为。在纪委调查时,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供述了纪委并不掌握的肖**、黎**等人的犯罪事实。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被告人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并未掌握的违规招生行为以及收受贿赂的事实,可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于2013年底向学校交代后,在纪委介入调查之前就主动退还赃款60余万元。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系初犯,平时工作表现好。5、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6、被告人没有再犯可能性。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自2000年至今在深圳**花中学任教务员,负责该校学生的日常学籍管理、招生信息审核、录取通知书发放等工作。2013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黄*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何某甲等人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为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4月至8月间,黄*与何*甲(另案处理)商议后,利用其职务便利,为28名不符合深圳**花中学入学条件的学生办理了入学手续。为此何*甲收取学生家长钱款共计人民币77.3万元,黄*从中分得人民币56万元。

二、2013年7月至8月间,黄*与肖*甲(另案处理)商议后,利用其职务便利,为16名不符合深圳**花中学入学条件的学生办理了入学手续。为此肖*甲强收取学生家长或中间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黄*从中分得人民币29万余元。

三、黄*接受深圳市**学办公室副主任黎**的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两名学生违规办理入读莲花中学,共收取学生家长钱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接受深圳**某中学教务员江**的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1名学生违规办理入读莲花中学,收取学生家长钱款人民币1.9万元。

莲**学发现初一新生学籍名单与实际在读学生名单、人数不符后,黄*与何*甲向莲**学承认了违规招生32人的事实。后黄*向学生家长退还所收款项人民币60余万元。2013年12月24日,中共深**检查委员会收到反映莲**学初一招生工作的腐败问题举报材料(未涉及具体人员),于2014年1月7日找到黄*了解情况,黄*在谈话了解期间交代了违规办理入学手续并收受贿赂的事实。中共深**检查委员会于2014年1月8日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次日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人口信息表、案件线索移送函、到案经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莲**学的相关说明、新生名单、证人肖*乙、文*、李*、何**、江*乙等人的证言、同案犯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的供述及辩解等。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结伙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在其所犯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在所在单位莲**学自查的过程中,向莲**学承认了与何**等人违规招生的主要犯罪事实,在此后的调查中也能基本供述,可认定为自首;但其并未供述全部罪行,隐瞒了与他人合谋为其他十余名学生违规办理入学并收取贿赂的事实,直至办案机关采取调查措施后,才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心存侥幸,悔罪态度尚欠诚恳;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不予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归案后退赃等情节,可酌情考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

二、黄*向肖*强所退赃款人民币615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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