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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博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宣判后,被告人朱**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玉中刑二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22年2月1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北海监狱于2015年8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刘*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广西**北海监狱代表陈**、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朱**的减刑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肯干,截止2015年4月份已获奖励分137.21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2009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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