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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0)上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没收赃款二十二万元,继续追缴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周*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1)防市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广西**北海监狱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张**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广西**北海监狱代表陈**、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酌情扣减报减刑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肯干,截止2015年6月份已获奖励分135.90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义务,应扣减部分报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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