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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退出的全部赃款人民币二十一万元,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北海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刘*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广西**北海监狱代表黄**、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减报减刑期二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肯干,截止2014年12月份已获奖励分94.10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履行财产刑的义务,应扣减部分报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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