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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能等人犯受贿罪一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某能、韦*机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丹刑初字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某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认定被告人韦*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在法定上诉期内,被告人莫某能、韦*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莫某能、韦*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南丹县人民法院(2014)丹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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