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德宏弘**有限公司与云南民族之花艺术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德*弘韵文化**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民族之花艺术团知识产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2012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葫芦丝网络电视网﹥平台创建及节目制作合作协议》而发生的纠纷。该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就共同创建《中国葫芦丝网络电视》栏目达成合作协议,自2012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原告委托被告制作中国葫芦丝网络电视节目;被告为原告设计制作《中国葫芦丝网络电视网》栏目专用网站;节目制作及发布:节目新闻原素材由原告提供,被告在收到素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稿、播音、配音和后期制作并上传,节目数量不限;被告协助和指导原告筛选新闻、事件,对原告提供的新闻稿件(文字、图片、视频)进行重新整理和编辑,并达到电视播音、配音效果;本协议中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文字、图片和视频等素材,其知识产权归原、被告双方共同拥有。从该合作协议内容来看,一方面原、被告双方约定了由被告为原告设计制作《中国葫芦丝网络电视网》栏目专用网站,设计制作网站属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服务,即被告以其计算机网络技术知识为原告解决网站建设这一技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的规定,涉及制作网站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内容,而按最**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属于技术合同纠纷项下第四级案由,且原告主张的第三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关闭《中国葫芦丝网络电视网》网站,即是针对合作协议中涉及技术服务合同内容而提出。另一方面,原告与被告在合作协议中又约定了《中国葫芦丝网络电视》节目是由原告提供新闻原素材,被告在收到素材后,进行组稿、播音、配音和后期制作,使之达到电视播音、配音效果等节目制作的各自权利义务,双方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文字等新闻内容整理加工成音像节目,该活动属于著作权合同纠纷案由项下的音像制品制作合同内容。同时,原告主张关闭网站的诉讼请求包含了停止网站域名解析、删除FTP上所有内容及关闭服务器,该诉请涉及网络域名和网站中节目视频等相关权利。综上,引起本案纠纷的《﹤中国葫芦丝网络电视网﹥平台创建及节目制作合作协议》中既有技术服务合同内容,又有音像制品制作合同内容,还涉及网络域名争议,而由以上内容引发的纠纷均属于知识产权纠纷项下案由。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及《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就《﹤中国葫芦丝网络电视网﹥平台创建及节目制作合作协议》的解除问题向本院起诉,有违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且被告住所地在昆明市,因此本案应由昆明**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昆明**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