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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限责任公司与温县**限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温县**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民法院(2010)豫法民三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温**公司申请再审称:安**公司转让的技术不是合格技术,不能保证正常连续生产。另有证据证明,案外人汤阴**限公司于2002年4月30日将其生产及办公场所转租给其他公司。因此,汤阴**限公司在此时间之后事实上不再生产,其出具的证言不能证明根据本案转让的技术生产出的产品合格。原二审判决认定温**公司承担主要违约责任,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六)项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达公司提交意见认为,温**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二审判决关于本案转让的技术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并非基于案外人汤阴**限公司的证言,故**源公司关于汤阴**限公司事实上不可能生产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二审判决根据本案查明的相关事实,结合双方在履行技术转让协议中的违约行为,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责任,无明显不妥。**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温县**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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