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限公司诉被告湖州**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万**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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