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齐*贵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齐*贵与林**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齐*贵不服西安**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四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齐*贵、委托代理人齐忠录、张*,被上诉人林**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日,林**与齐*贵签订了《晓*擀面皮技术转让合同书》,合同中约定甲方齐*贵,乙方林**。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合同订立前按技术转让规定缴纳技术转让费为人民币陆万元整,合同签订后首付人民币肆万元整,技术传授后付清余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第三条约定甲乙双方同意传授方式为甲方提供制作加工技术指导、材料、擀面皮配方及调味品配方,乙方独自经营,自负盈亏。第五条约定甲方将擀面皮、米皮、凉皮、手工白吉馍,一切所有制作、加工等技术毫无保留传授给乙方。第七条约定提供学习擀面皮、米皮、凉皮、手工白吉馍,加工、制作所有技术以及擀面皮调料配方。第九条约定乙方在甲方培训地点,培训之日起时间为十天至十五天左右方可完成。合同签订后,林**依约定支付了40000元首付款并派遣2名学徒到齐*贵的加工场地学习擀面皮、米皮、凉皮、手工白吉馍的制作技术。学习过程中,齐*贵通过其父齐忠录将调料配方传授给林**,林**将调料配方记录在本子上,后该调料配方又被齐*贵要回。经过十余天的学习,林**认为齐*贵并没有合同中约定的设备及相关技术,也没有向其提供任何有关技术方面的文字性资料,要求齐*贵退还首付款项。齐*贵则认为其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林**应当支付其余约定的款项。双方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还查明,林**和2名学徒在齐栓贵的加工场地和加盟店学习期间,齐栓贵并没有给林**提供有关技术方面的文字性资料,林**和2名学徒只学习了擀面皮的技术,齐栓贵没有将米皮、凉皮、手工白吉馍的制作技术传授给林**。

以上事实有技术转让合同书、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是否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原、被告双方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般是指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齐**没有证据证明已将米皮、凉皮、手工白吉馍的制作技术传授给林**,齐**也没有证据证明给予林**书面的技术资料。在齐**严重违约的情况下,齐**依据合同的约定已经收取了林**4万元的预付款,齐**承担较少的义务却获得更多的利益,齐**的权利义务极不对等。林**在订立合同前由于缺乏对齐**所拥有技术的全面了解,签订了明显对于自己不利的合同,这与林**订立合同以获取相应的技术并进而盈利的目的相违背。林**与齐**所订立的《晓*擀面皮技术转让合同书》内容上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林**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有法律及事实上的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齐**要求林**继续支付技术转让合同余款20000元的反诉请求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齐**在没有任何文字性技术资料的情况下和林**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也没有将米皮、凉皮、手工白吉馍的制作技术传授给林**,而林**在签订合同时亦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对于齐**拥有的技术情况没有全面的了解,齐**和林**均有一定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林**在齐**的加工场地已经学习了擀面皮技术,并且齐**也把调料配方交给了林**,齐**履行了一定的合同义务,综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认定齐**应当返还林**预付款20000元。由于林**也有一定的过错,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无法律及事实上的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遂判决:一、撤销林**与齐**签订的《晓*擀面皮技术转让合同书》;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齐**返还林**20000元;三、驳回林**的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齐**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诉称

一审宣判后,齐*贵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通过书面、口头、现场操作等方式将其祖传的擀面皮、凉皮、米皮等技术转授给了被上诉人,原审认定齐*贵并没有给林**提供有关技术方面的文字性资料,林**和2名学徒只学习了擀面皮的技术,齐*贵没有将米皮、凉皮、手工白吉馍的制作技术传授给林**属于事实认定不清。2.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双方签订的《晓*擀面皮技术转让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有效合同,该合同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林**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请求依法驳回齐全贵的上诉请求。

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提交新证据即加盟代理合同,予证明其开店的技术不是来源于上诉人。上诉人质证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因加盟代理合同是于2012年4月26日签订的,该证据在一审期间能提供而未提供,故,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一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二是原审判出齐栓贵返还20000元预付款是否适当。

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的问题。因齐*贵在没有文字性技术资料的情况下与林**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的约定已经收取了林**4万元的预付款,但其没有按合同约定将米皮、凉皮、手工白吉馍的制作技术传授给林**,齐*贵承担较少的义务,却获得更多的利益,齐*贵的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为此,原审法院认定林**与齐*贵所订立的《晓*擀面皮技术转让合同书》内容上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并无不当。

关于原审判处齐*贵返还20000元预付款是否适当的问题。因林渝*对于齐*贵拥有的技术情况没有全面的了解,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林渝*本人签订合同时也有过错,加之,林渝*在齐*贵的加工场地已经学习了擀面皮技术,并且齐*贵也把调料配方交给了林渝*,齐*贵履行了一定的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原审酌情判定齐*贵返还林渝*预付款40000元的50%是适当的。

综上,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清楚,判处适当,适用法律正确,齐栓贵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结果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齐权贵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