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三正药业**药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限公司以为了便于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陕**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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