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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正**限公司与常州新**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申请再审知识产权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常州新**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正**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民法院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2013)苏**终字第0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新**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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