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常州新**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正**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民法院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2013)苏**终字第0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新**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