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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西安浩**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西安浩**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4元,剩余5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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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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