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西安浩**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4元,剩余5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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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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