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劳坚锋因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3)肇端法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劳坚锋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已无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4年1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提出的撤诉申请及其理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劳坚锋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劳坚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