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清丰县**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有限公司、王*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德公司)、王**与被上诉人**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丰**理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2)濮中法民三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周**,王*,以及清丰**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艳阳、徐**,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河**德公司和王*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德公司和王*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和王*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分别由河南省**有限公司和王*各承担17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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