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石家庄**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石家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谢**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按照石家庄**有限公司在一审确认的送达地址及收件人安**邮寄送达传票,安**于2015年2月11日签收。石家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78元,由石家庄**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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