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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南京物**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南京物**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2元,减半收取1351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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