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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叶*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县悦来**中心街租赁的房屋内放置u0026ldquo;小鱼机u0026rdquo;(可同时供六人使用)二台、u0026ldquo;老虎机u0026rdquo;二台、u0026ldquo;斗地主u0026rdquo;二台、u0026ldquo;弹球机u0026rdquo;五台、u0026ldquo;六狮传奇u0026rdquo;(可同时供六人使用)一台等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共计获利40000余元。经认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叶*甲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被告人叶*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叶*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县悦来**中心街租赁的房屋内放置u0026ldquo;小鱼机u0026rdquo;(可同时供六人使用)二台、u0026ldquo;老虎机u0026rdquo;二台、u0026ldquo;斗地主u0026rdquo;二台、u0026ldquo;弹球机u0026rdquo;五台、u0026ldquo;六狮传奇u0026rdquo;(可同时供六人使用)一台等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共计获利40000余元。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案发后,被告人叶*甲已向沭阳县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5149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经过庭审质证的,并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叶*甲供述其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获利情况等事实。该供述得到了证人叶*乙、杨*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沭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u0026ldquo;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u0026rdquo;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缴款书证实了被告人叶*甲案发后退赃情况。u0026ldquo;发破案经过u0026rdquo;、u0026ldquo;抓获经过u0026rdquo;证明了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叶*甲的归案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设置赌博机进行赌博犯罪活动,违法所得达四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没收涉案赌博机及被告人叶*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一百四十九元;责令被告人叶*甲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四千八百五十一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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