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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5)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章*同意,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3月12日期间,被告人章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沭阳县某某中学东侧40余米处的某某小区X号楼其租赁的门面房内放置u0026ldquo;小鱼机u0026rdquo;4台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400余元。经认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被告人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过庭审质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章*供述其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的时间、地点、经过及非法获利情况等事实。该供述得到了证人徐**、徐**、洪*、蒋*、朱*、韩*、严**等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沭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u0026ldquo;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u0026rdquo;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了被告人章*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事实。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u0026ldquo;发破案及抓获经过u0026rdquo;证明了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章*的归案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在中学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进行赌博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章*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对被告人章*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没收涉案的扣押于沭阳县公安局的四台赌博机;依法追缴被告人章*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元,由沭阳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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