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民法院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5)温苍刑初字第10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杨*从上家张**(已判)处取得一个登三性质的“皇冠”赌球账户(账户代号572),后交由包**(另案处理)让其分给余**予以押注赌球。杨*从该赌球账户中获取部分“返水”作为非法获利。期间,该赌球账户内累计赌球投注金额为六百多万元。

2014年世界杯期间,被告人杨*与上家张**、包**、郭**(另案处理)等人合股代理“皇冠”赌球球盘。张**从上家拿了五六个登三性质的“皇冠”赌球账户(代号为wfa188、288、388、488、578等)交给杨*。杨*将上述赌球账户交由包**、郭**,同时包**、郭**将赌球账户下分子账户给其他赌客进行赌球押注。期间,上述赌球账户内累计赌球投注金额为三四百万元左右。

原审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杨*上诉称,其没有得到返水,原判量刑畸重,要求二审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同案犯张**、包**、郭**的供述,证人谢*的证言,账本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短信截图,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归案经过,被告人杨*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以上证据与二审审理查明的证据一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杨*能否得到返水,并不影响对其定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杨*诉称其没有得到返水,原判量刑畸重,要求二审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