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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民法院审理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陈**开设赌场罪,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温*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撤回上诉。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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