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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2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日开始,被告人李*在瑞安市仙降街道徐岙村庙内摆设赌场,召集他人以“麻将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同月3日下午,该赌场被公安人员查获,赌场当天赌资达人民币80000元以上。期间,被告人李*累计抽取头薪10000余元。

现被告人李*已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徐*、汪*、何*、虞*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请单,麻将牌,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已退赃,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

二、被告人李*退出的人民币10000元及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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