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蒲*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

2015年3月中旬至2015年4月7日期间,被告人蒲*在其开设的位于德清县三合乡八字桥村南舍74号汇聚游戏厅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鳄鱼公园”游戏机2台(共12个独立控制台),以退现作为奖励,对外经营赌博。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再查明,公安机关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700元,并扣押“鳄鱼公园”游戏机2台、感应器1只、充值卡5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工商材料、调取证据清单、收条、租房协议、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查询记录、人口信息、证人王*、赵*、高*、张*、汪*、姚*、归泉波、施*的证言、被告人蒲*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保护良好的社会风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赌资人民币七百元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德清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三、作案工具“鳄鱼公园”游戏机二台、感应器一只、充值卡五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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