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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月9日,本院作出(2014)衢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沈*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衢州市衢江区司法局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书面建议撤销对沈*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衢江区司法局提出,沈*在缓刑考验期内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衢江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沈*撤销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本院以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填写了(2014)衢刑初字第218号执行通知书,并交付衢江区司法局执行。2015年4月14日,沈*吸食毒品后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民警查获,当日对沈*的新鲜尿样采取氯胺酮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呈阳性。结合沈*的多次吸毒记录,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认定沈*吸毒成瘾严重。2015年4月20日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沈*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对沈*的讯问笔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情况汇报、人体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衢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沈*宣告缓刑二年十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沈*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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