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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初期间,杨**(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云和县凤凰山街道贵溪村、梅垄村、西弄村等处共计25余个场地摆设赌场70余场次,组织、招**、谢**、张**等37人以32张骨牌开庄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并按照开庄数额5%的比例抽头,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

被告人林*在2014年1月初至2014年4月份为该赌场放哨共40余场次,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3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认罪,且有被告人林*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蓝*甲、吴*、杨**、杨**、朱*、蓝*乙的证言、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仍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林*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有曾因侮辱他人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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