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被告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中旬至6月10日,被告人张*在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横塘三区169号自己所开设的宝石小店内提供场地,放置海洋之星捕鱼机、金鲨银鲨捕鱼机、熊猫二代老虎机、纵横四海老虎机各一台供他人赌博,并偶尔负责赌博机的上退分等工作,从中非法获利。同年6月10日下午,胡*、曹*等在该小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张*持有的16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

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张*在宝石小店内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葭沚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曹*的证言,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放置16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认罪悔罪,宣告缓刑无再犯危险,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赌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洋之星捕鱼机一台、金鲨银鲨捕鱼机一台、熊猫二代老虎机一台、纵横四海老虎机一台,由扣押单位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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