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陶*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陶*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被告人刘*、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8日至同月26日间,被告人刘*、陶*在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心2楼豪胜信息咨询商行开设赌场,以扑克牌“十三道”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同月26日,该赌场被民警查获,并抓获刘*、陶*,该赌场共计获利1.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陶*向椒江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违法所得计1.5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叶*、王*、杨*、项*、陈*、胡*的证言、辨认笔录、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陶*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5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予以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陶*认罪态度好,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究其被告人陶*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小,予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刘*、陶*要求从宽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5)台椒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刘*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执行部分;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已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追缴,由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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