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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黄*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黄*、牟**、周*、牟*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黄*、牟**、周*、牟*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5、6月期间,被告人陈*、牟*甲合伙在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分水村与临海市尤溪镇分水岗村交界一带开设以“六命”为形式的赌博场头,组织招引金*、童*、解**、张*等人参赌。赌场共开设15余日,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其中被告人牟*甲占赌场60%股份,个人应得获利人民币9000元,陈*占赌场40%股份,个人应得获利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牟*乙为赌场选定赌博场地和搬桌椅凳10余日,期间场头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2、2015年7月26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陈*、黄*合伙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富豪酒店907、909房间内开设以“十三道”为形式的赌博场头,组织招引黄金国、王*、郏维叶、孙*、羊绍林等人参赌。赌场共开设五日,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8000余元,被告人陈*、黄*各占赌场50%股份,各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周*为赌场抽头五日,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周*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8月5日、11日和9月15日,被告人黄*、陈*、牟**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牟**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一名。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牟*乙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时查明,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陈*、黄*、牟*甲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9000元、90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周*、牟*乙分别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黄*、牟**、周*、牟*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黄金国、王*的证言,证人金*、童*、解**、张*、郏维叶、孙*、羊绍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周*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现场笔录,公安机关关于五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五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被告人陈*、黄*、牟**的自首意见书,被告人周*、牟*乙的退缴违法所得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黄*、牟*甲以营利为目的,相互结伙,开设赌场,招引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告人周*、牟*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提供服务,帮助犯罪实施,并从中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黄*有自首情节,并已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并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牟*甲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归案后有立功表现,并已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牟*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并已退缴违法所得,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均予以没收。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牟*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牟*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五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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