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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赵**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赵**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赵*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初至7月7日间,被告人严*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凤凰城棋牌室内,开设“十三道”形式的赌博场头,招引王**、王**、曹*、马*等人参与赌博。场头共开设20日,共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赵*与被告人严*约定以被告人严*作为借款人以每万元收取人民币10元/日的利息在场头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累计达人民币870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7月7日,被告人严*、赵*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王**、曹*、马*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书证——账本,被告人严*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二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招引不特定人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告人赵*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提供赌资,帮助赌博犯罪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刑罚,还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现又犯开设赌场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赃款,依法应予追缴。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赵**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三、被告人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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