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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初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公诉刑诉(2015)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初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被告人周*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中旬至5月底期间,被告人周**在胡**(已判决)等人开设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中央山公园山上、螺洋街道南山村山上、路南街道肖**上等处的“两张”赌场里帮忙接送及护场,被告人周**陆续参与一个月左右,期间赌场获利人民币七万元以上,被告人周**个人获利二千余元。

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周**被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伙胡**、余**、蔡**、罗*、吴**、王**、陈**、陈**、付**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同伙刑事判决书、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初目无法纪,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初在前科刑罚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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