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郭**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张**货物损失2678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2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查询了郭**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该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基于此,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执字第1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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