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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王某某、株洲**限公司与伍某某、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王某某、株洲**限公司诉被告伍某某、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朱**、郭**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10月8日,原告李某某、王某某、株洲**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某、王某某、株洲**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86元,减半收取6943元,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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