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新与何**、刘**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何**、刘**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的(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先行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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