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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王某某等与黎某某、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王某某、株洲**限公司与被告黎某某、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人民陪审员成*、人民陪审员刘**组成合议庭审理,由代理书记员闫*担任记录,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10月8日,原告李某某、王某某、株洲**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王某某、株洲**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某、王某某、株洲**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854元,减半收取4927元,由原告李某某、王某某、株洲**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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