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人民**司株洲支公司与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人民**司株洲支公司与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株县法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株县法执字第2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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