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茶陵农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茶陵农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茶陵农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1486元,由原告茶陵**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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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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