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茶陵**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茶陵农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茶陵农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茶陵农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1486元,由原告茶陵**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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