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湖**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吴某某、衡阳**限公司、衡阳市**有限公司、汪某某、李**、蒋某某、焦某某追偿权纠纷冻结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吴某某、衡阳**限公司、衡阳市**有限公司、汪某某、李**、蒋某某、焦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某某、吴某某、衡阳**限公司、衡阳市**有限公司、汪某某、李**、蒋某某、焦某某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张某某、吴某某、衡阳**限公司、衡阳市**有限公司、汪某某、李**、蒋某某、焦某某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人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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