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与被申请人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在银信部门的存款余额9.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郑**银行存款9.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