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阳市**有限公司与张**、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原告邵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曾**追偿权纠纷一案,2015年7月9日原告邵阳市**有限公司因被告张**已死亡,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邵阳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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