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汨罗市**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袁*、郑如意、徐**、仇**、仇**、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汨罗市**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汨罗市**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由原告汨罗市**保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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